丰胸失败的案例多 到底谁的责任更大呢
问题描述:
医方应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丰胸可能产生不利自己的后果,却轻信广告宣传,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答
林某认为医方没有丰胸手术的《执业许可证》,聘请非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因手术技术人员技术生疏致使注射部位错误,腺体变性取出,此案应属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且实施手术时,医方没有如实告知所使用的医用材料并承诺此手术无风险的保证,因为医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准确、真实客观,也得到林某的认可。林某对本次手术的风险应当明知,应当承担与风险相当的责任,自己医疗行为仅仅是违反了部门规章,属医疗事故,医方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3月15日,林某在报上看到某医院的“丰胸广告”,到医院咨询,医院为林某注射了丰乳凝胶。后林某因双乳长期疼痛,又经手术取出乳凝胶,并因医院注射部位错误导致部分乳腺切除,乳房严重变形。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残八级。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林某认为医方没有丰胸手术的《执业许可证》,聘请非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因手术技术人员技术生疏致使注射部位错误,腺体变性取出,此案应属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且实施手术时,医方没有如实告知所使用的医用材料并承诺此手术无风险的保证,因为医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准确、真实客观,也得到林某的认可。林某对本次手术的风险应当明知,应当承担与风险相当的责任,自己医疗行为仅仅是违反了部门规章,属医疗事故,医方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2004年3月15日,原告林某在被告某医院性注射聚丙烯酰胺隆胸术,手术后,双乳长期疼痛,且乳房出现硬块,多次到医院复诊,疗效不佳。2005年12月3日,原告到某市医院行双乳CT检查,报告显示:双侧乳房对称,皮肤光整,皮下脂肪变薄,乳腺导管显示不清,乳腺腺体内见硅胶填充,其后乳房间隙部分存在。2005年12月27日,被告将原告送至湖北省武警总医院行抽吸术,手术后乳房仍然疼痛。2006年8月14日,原告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双乳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隆乳术后、抽吸术后,于同年8月17日行双侧乳房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取出术,病理诊断:(左、右)乳腺腺病,部分导管扩张,导管上皮增生,其中可见蓝染胶冻样物,同年8月23日好转出院。2006年11月30日,当地医学会作出鉴定,本医疗事件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答
【律师观点】林某认为医患纠纷属于“非法行医”是错误的。对于“非法行医”我国《刑法》第3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起纠纷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答
本起医患争议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方在为林某注射丰乳手术过程中,存在超范围执业,医方不能证明术前是否依法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手术注射失当导致林某术后发生并发症-双乳腺部分切除的主要原因,医方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与林某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到丰胸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却轻信广告宣传,甘冒风险,接受手术,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