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 两条理论教你分辨两者关系

问题描述:

产权和所有权是产权理论的两个基本范畴,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是构建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文献中,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出现频率都很高的名词。

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 两条理论教你分辨两者关系

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的战略性任务之一。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看,产权制度改革都处于核心地位。然而,改革迄今已有二十多年,产权改革依然作为尚未跨过的门槛横亘在我们的面前。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本身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但是理论上对产权研究的不成熟以及现代产权理论和传统的所有权理论难以协调也是一个原因。本文将在财产是属性的集合这一理论框架下,联系交易和资源配置范畴,研究所有权和产权的含义及它们的关系,试图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一、现阶段,所有权和产权两范畴在理论上存在着“产权不清”
产权和所有权是产权理论的两个基本范畴,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是构建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文献中,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出现频率都同样很高的名词。在经济学的范畴里,目前没有比产权更加混乱的概念。
关于所有权范畴,学者们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普遍接受马克思的定义:“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解释为财产所有者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一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垄断性即独占性,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用所有权范畴。但是按照这个定义就会形成如下观念:对于一项财产的所有权“要么全部,要么没有”(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是从交易角度来研究财产,即往往不只一个人对财产拥有权利,这是他们重视产权范畴的原因。但他们并没有忽视所有权这一概念,在他们的文献中,所有权和产权出现的频率几乎同样高。这一点同前面的定义是矛盾的,应该怎样解释?是不是所有权的定义也有缺陷之处?

    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 两条理论教你分辨两者关系

    另外一个用来界定产权和所有权的途径是把它们进行比较,指出它们的关系。在它们的联系这一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说产权等于广义所有权,另外一种看法是产权不等于广义所有权,但包括了广义所有权。这两种看法都令人费解,广义所有权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一项财产完整地被拥有时,就是拥有所有权,无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当一项财产用于交易时,谁都没有整个财产的所有权,谈不上广义所有权的问题。谈到它们的区别时,有的说它们的运动状态不同(所有权为静态,产权为动态);有的说“财产”一词的含义不同(注:刘巨钦编著《企业股份制与资产重组》,7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说所有权是单数,而产权是复数等。事实上无论所有权还是产权都是人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它们的主体、客体、运动状态和社会性质不应该有区别。因此,除了第三个提法是合理的以外,其余的看法只能加重人们的困惑。
    二、对所有权准确界定的关键是要认识“财产是多种属性的集合”
    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垄断性,即当财产完整地被一个主体拥有时,我们称他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但这种看法产生了“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观念。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从研究交易活动的角度研究财产,自然重视产权范畴,但也没有否定所有权的地位,这就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要求我们对所有权范畴进行思考,在坚持所有权的垄断性(这一特性是各方的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既能适应于理论研究又能被各方认同的所有权定义。

      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 两条理论教你分辨两者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产或商品视作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汽油就是汽油,土地就是土地。其实所有的商品和资产都不是仅仅具有单一性质,都是许多属性的复合体,即使最简单的商品也是如此。“和所有交易的商品一样,汽油具有许多有价值的属性。例如,什么时候可以获得它?加油站每天营业9小时还是24小时?加油站是自动的,还是全面服务的?”(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2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土地也是许多属性的集合,例如包括土地的价格、数量、土壤肥力、利用时间、地边的树、灌溉用水等等属性。事实上所有商品都可以分解为不同层次上的属性集合或某一具体属性。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对商品和资产的占有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拥有的权利因交易属性和资产属性的变化而不同。在完全拥有和完全不拥有之间,存在许多过渡形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因此,把所有权定义为对财产的独占权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资产是属性的集合。“通常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形态。”(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9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当人们对财产的全部属性拥有独占权时,这就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所有权范畴,这适合于部分消费品和所有投入都属于一人的经营性资产。在自给自足的社会里,这种所有权状况广泛存在。在交换范围日益扩大的市场经济当中,财产的属性越来越分割给不同的人所拥有,对财产完整的占有变得很少见。但这并不表明所有权范畴变得不重要,虽然人们对财产不能完整的拥有,但仍可以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子集拥有独占权。由于商品或财产的属性可以多层次的分解,某一有价值的属性总可以划归到某一人头上或者流入公共领域而成为公共财产。比如,甲与乙二人签一份契约,甲把自己一块土地租赁给乙,期限10年,条件是乙将每年产出的50%作为地租交给甲,而这块地中间有几座坟,里边埋葬着丙的祖先,坟上可能有几棵小树。在这个例子中,土地每年产出的50%归甲占有,10年土地的使用属性和每年50%的产出归乙占有,地中间的坟归丙占有,而坟上的几棵小树可能流入公共领域,成为以后权利纠纷的源泉。当某一人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拥有独占权时,实际上他拥有了这一属性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可以被定义为对商品或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集合的独占权。传统的所有权范畴只是一种特例,即财产的全部属性都归于某一人占有的情况。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拥有土地产出50%的所有权和土地肥力的所有权,乙拥有土地10年使用和另外50%产出的所有权,丙拥有几座坟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