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是由国内外环保行业相关企业共同联合发起,并由最具有研发资格和从事能源环保生产的企业与个人自愿结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
基本介绍
中文名:中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外文名: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发起者:国内外环保行业相关企业性质:社会团体协会介绍
协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指导。协会设有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项目部、技术推广中心,协会专家委员会等。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坚持为*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相统一,通过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产业合作,为环保科技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协会职责:立足行业,服务社会,以服务行业、会员、*为宗旨,深入开展行业经济运行、技术发展、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调研,发布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提供行业技术经济谘询,推广国内外先进环保高新技术,为*巨观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谘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樑纽带作用。
协会优势
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作为非*组织,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得到了有关部委的支持,组织参加双边、多边与环保相关的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发挥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对外交往的特色和优势,拓宽交流渠道,与联合国机构、驻华使馆、外国*相关部门,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等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丰厚的社会资源
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大型知名企业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人脉资源,还有港澳台地区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于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社会资源。部委领导多次到协会视察和指导工作,对于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中环高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EPHI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能源环保高新产业的行业专家、科研、生产、设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由北京东方中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办业务,开展工作。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坚持为*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相统一,通过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产业合作,为环保高新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我国环保高新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集中制原则;第五条 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範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範围:1、团结凝聚各社会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我国环保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充分发挥非*组织的作用,做好*与社会之间的桥樑和纽带;2、积极开展能源环保高新产业权益的立法,建立能源环保高新权益保障体系,组织能源环保活动及法律援助,维护公众合法权益;3、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及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谘询服务;4、组织开展环保高新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通过多渠道多角度为环保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造条件,构建社会监督新平台;5、团结凝聚环保高新技术系统及各社会组织,联合多方面力量,促进环保高新技术产业改革与发展;6、开展环保科技现状调研,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和维护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7、 组织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我国环保形象,推动全人类环保事业发展;8、组织推广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承办*委託及与我会有关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别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範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四)个人会员应该是在环保科技能源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五)单位会员应该是从事环保高新技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会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本会法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纪律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员必须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勇于开拓,诚信办事,热情待人,树立良好形象。第四十六条 本会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