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繫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繫的暂行办法》是一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于1982年03月11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中文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繫的暂行办法发布单位:82801发布日期:1982-03-11生效日期:1982-03-1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简介
【发布单位】82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2-03-11【生效日期】1982-03-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
具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繫的暂行办法(1982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的联繫,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其任务是:1、建立与自治区人民代表直接的和间接的(通过代表所在的市、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经常联繫;2、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谈会,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承办代表来信来访事宜;3、协助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代表大会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联繫,并将处理结果分批印发全体代表;4、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5、编印《学习材料》;6、协助《宁夏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所在地区的县(区)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规定,根据便于活动,方便民众的原则,按选区、单位建立本地区人民代表小组时,可就近吸收所在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由代表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代表小组的工作内容暂定为:1、帮助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贯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2、协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做好工作,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的规定,研究代表开展工作,履行代表职责的方法,总结交流工作经验;4、研究当地执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中的重大问题,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当地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託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与自治区人民代表的联繫,帮助代表开展工作,收集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中担任自治区领导工作的同志由于工作关係参加小组活动有困难的,可不编入小组,每年应到原选区走访民众若干次,了解情况,徵求意见,密切与选民的联繫。(三)代表视察1、每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可根据会议议题就地视察,或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代表视察;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各地视察工作时,可邀请当地有关专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视察,或邀集代表座谈。也可以委託代表对某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3、自治区人民代表可以参加当地县(区)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4、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视需要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工作会议和其他工作活动。(四)为了使全体人民代表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每次全体委员会的主要档案编为《会刊》印发人民代表。(五)联繫代表的方法要灵活多样,除上述各项制度外,应视需要採取各种联繫方法,如每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委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就近走访人民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调查研究,反映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自治区有关人民代表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检查提案处理情况时,可邀请提案人参加或以别的办法徵求提案人的意见;提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同代表之间的互访和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