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外地车限号规定(南昌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南昌市车辆限行的时间是多少??

一、南昌车辆限行时间的相关信息:

南昌车辆限行时间的相关信息。

限行车牌尾号:

(1)每周一(限行尾号1和6)

(2)每周二(限行尾号2和7)

(3)每周三(限行尾号3和8)

(4)每周四(限行尾号4和9)

(5)每周五(限行尾号5和0)

限行区域:

(1)八一大桥早晚高峰对外地车限行(在以下时段、区域通行)

(2)八一大桥主桥和南昌大桥(7:00~9:30;16:30~20:00)、

(3)阳明路的豫章路口至二经路口、八一大道的福州路口至中山路口(7:00~20:30)。

(4)洪都大道(不含)、解放西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抚河路(不含)、阳明路、阳明东路合围的区域

(5)八一桥、南昌大桥;赣江中大道、南斯友好路(不含)、丰和中大道、庐山南大道(不含)合围的区域。

(6)庐山南大道(不含)、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不含)、枫生快速路(不含)、碟子湖大道(不含)合围的区域;八一大桥、南昌大桥

(7)青山湖大道(不含)、解放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抚河路、沿江北大道(不含沿江北大道的英雄大桥桥下至富大有路)、富大有路(不含)合围的区域。

以下机动车不受限制,准许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喷涂有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3)环卫、市政、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4)南昌市区号牌的摩托车(不含四县和湾里)及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但在限行区域内,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通行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单位班车(大型客车)、垃圾清运车不受本通告限制,但是禁止从八一大桥通行;垃圾清运车每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8时30分,禁止在南昌大桥通行。

非机动车、摩托车及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禁止在南昌大桥桥面,洪都大桥、英雄大桥及其引桥通行,需过江的,由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桥下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或赣江大桥通行。

南昌外地车限行规定(区域+时间段):

(1)南昌大桥、八一大桥(不含南面匝道)每日7:00-9:30,16:30-20:30禁止外地号牌机动车通行。

(2)阳明路的象山路口至二经路口段每日7:00-20:30禁止外地号牌机动车通行。

(3)八一大道福州路口至中山路口段每日7:00-20:30禁止外地号牌机动车通行。

南昌市市区哪些路段对外地车牌限行时间

南昌市对外地车牌在相关时段和区域也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如下:

1、 地铁2号线经过的中心城区限制南昌以外车牌的车辆在以下时段、区域通行:八一大桥主桥和南昌大桥(7:00~9:30;16:30~20:00)、阳明路的豫章路口至二经路口、八一大道的福州路口至中山路口(7:00~20:30)。

2、 南昌大桥、八一大桥(不含东面匝道) 每日7:00-9:30,16:30-20:30实行机动车限行。

阳明路的象山路口至二经路口段、八一大道的福州路口至中山路口段每日7:00-20:30实行机动车限行,为对限行路段进行管理,交警部门还将增设卡口抓拍系统。

3、 赣A 、赣M 号牌车辆、救护车、军车、警车、工程抢险车辆不在此次交通限行范围内,但为避免交通拥堵,交管部门建议南昌本市车辆尽可能选择英雄大桥或生米大桥过江。

此外,为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南昌市*交通管理局还将取消阳明路(北京银行门前) 、民德路(江西宾馆旁) 、八一大道(江西宾馆至江西饭店门口段) 、福州路(体育馆西门至二七北路口段) 停车泊位。

并在福州路增设非机动车道; 取消阳明路、八一大道施工围挡路段两侧公交车专用道,并在八一大道(江西宾馆至省妇幼保健院门口) 增设一股4米宽的专用通道,方便沿线单位车辆出入。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10日起处罚违反“限行令”外地车

按计划,阳明公园站自1月10日(周六)零时起实施围挡作业后,南昌市交管部门将按照2015年1月1日公布的交通管理措施正式实施交通管制。

此外,自2015年1月10日起,南昌市交管部门将正式启动电子警察抓拍处罚,凡违反限行令的外地车将被罚200元、扣3分。

南昌市交管部门请广大市民和外地牌照车辆驾驶员给予充分理解和大力配合,提醒外地号牌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从2015年1月12日(周一)第一个工作日起,尽量错开早晚高峰,按出行推荐路线绕开施工路段出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南昌:1月10日起处罚违反“限行令”外地车

南昌外地车限号规定(南昌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南昌限牌几点到几点

南昌限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限行区域为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 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 道、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洪都高架(不含)、沿江北大道、抚 河北路(八一大桥下-滕王阁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红 谷隧道交接口_南昌大桥段)(不含)的合围区域(九洲高架不含)、八一大桥。

每周一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1 和6的机动车;每周二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2和7的机动车;每周三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捭最后一个数字为3 和8的机动车;每周四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4 和9的机动车;每周五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5 和0的机动车。

扩展资料:

非机动车禁止在南昌大桥桥面、朝阳大桥桥面、英雄大桥桥面通行,需要过江的非机动车由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或赣江大桥通行。

2019年9月6日起,原南昌市*局交通管理局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补充通告》、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阳明公园站、福州路站、八一广场站及福州路至八一广场区间施工期间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限制外地车辆号牌通行措施)同时废止。凡违反“限行令”闯禁车辆,将被处罚200元、计3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昌车辆限号措施重大调整 外地车纳入尾号限行

南昌市外地车牌限行新规定

南昌 市外地车牌限行新规定:一、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 除外)。对机动车(含本地机动车、外地机动车以及临时号牌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按车牌尾号实行轮流限行的管理措施(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车牌最后一个数字实行轮流限行)。具体如下:(一)每周一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二)每周二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2和7的机动车;(三)每周三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3和8的机动车;(四)每周四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4和9的机动车;(五)每周五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5和0的机动车。二、限行区域(一)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道、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洪都高架(不含)、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八一大桥下-滕王阁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红谷隧道交接口-南昌大桥段)(不含)的合围区域(九洲高架不含)。(二)八一大桥。依据:《关于南昌市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通告》。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身份证 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南昌对外地车的限行规定,什么路段?

限制通行区域

1、庐山南大道(不含)、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不含)、枫生快速路(不含)、碟子湖大道(不含)合围的区域;

2、八一大桥、南昌大桥;

3、青山湖大道(不含)、青山湖南大道(不含)、解放西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抚河中路、抚河北路、沿江北大道(沿江北大道的英雄大桥桥下至富大有路不含)、富大有路(不含)合围的区域。

限行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每天7:00-22:00限行延长为每天24小时交通限行。

扩展资料:

限制通行的车辆

1、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

南昌市人民*-南昌市人民*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全天交通限行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 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的通告

南昌限行外地车最新规定2022

【法律分析】

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对机动车(含本地机动车、外地机动车以及临时号牌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按车牌尾号实行轮流限行的管理措施(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车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实行轮流限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