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的是什么法律体系?

和多数*世袭制国家一样,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奥斯曼帝国的司法行政是平衡*及地方权力的重要一环。帝国的权力运行与土地权利管理悉悉相关,地区当局需要空间以建立一个地区米利特。奥斯曼帝国错综复杂的管辖权是为了融和不同族群的文化和宗教,帝国合共有三个法院系统,*及非*各占一个,非*包括犹太人及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庭。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规管,此外,卡龙法规是不属于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补足沙里亚法规的“不足”之处。

这些法院的分类范畴,并非全然是专门的,例如在帝国主要的法庭*法庭,可处理不同宗教背景诉讼各方的贸易纠纷。即使可透过地区统治者发挥影响力,奥斯曼帝国倾向于不干预非*宗教的法律制度。*的沙里亚法规集结了*、圣训(先知*的言论)、*公议而成,由一个称为格亚斯(Qiyas)的系统运作。主要位于君士坦丁堡及布尔萨的法律学院会教授这些系统。

坦志麦特改革对法律系统产生彻底影响。1877年,民法收录在麦吉拉法典上。后来,麦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