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户籍的重要性 流民无土地没资格参加科举

以往学界对明清户籍制度的研究,多从国家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角度进行探讨,注重从上到下看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社会史兴起以来,史学界的眼光开始“向下”,注重从下层民众的角度来看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与科举是普通民众改变身份、地位的主要手段和渠道,而户籍与这两者密切相关。

开立户籍的重要性:以蓝山钟氏为例

明清时期,百姓只有取得户籍,为朝廷纳税当差,才能被认为是王朝的子民,才有获得土地开发及利用的权利,有参加科举的资格。否则,则被视为“流民”或“无籍之民”。所以,在记录祖先事迹的族谱中,特别强调入籍祖的地位。民国时期蓝山的《钟氏族谱·阖户宗祠》载:“县城宗祠自清道光三年癸未告竣,正中起造神龛,奉祀始祖嫩七公暨六六公及户祖荣卿公,永为百世不祧之宗……赞曰:嫩公肇基,辉映鹅塘。荣公迁贯,乃隶蓝山……”

将入籍祖荣卿公与始迁祖嫩七公并列,并将其列为“百世不祧之宗”,固然是因为他与始迁祖只隔了一代,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荣卿公作为入籍祖的地位受到格外的重视。据《钟氏族谱·阖户田租表》统计,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止,在蓝山钟氏后人为其各代先祖所设的祭田中,“荣卿公祭田”处数、亩数、禾租谷数分别为21处、27.1亩、10400斤,数量第二的“德成公捐祭田”分别是4处、11亩、3920斤,可见户祖荣卿公在蓝山钟氏中的地位。

钟荣卿(1369—1440)开立户籍时当在明初。众所周知,明太祖立国后,实行里甲制,每十年编修一次基于里甲组织的黄册,将“清册供单”分给各户登记。 “清册供单”的内容有乡贯、年岁、丁口,田、地、山、塘各项产业,应纳税粮多少等内容。通过里甲户籍登记,百姓的田产受到*的认可,这与无籍之人耕种的土地不具有合法性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除此之外,因为入籍的百姓向朝廷纳粮当差,承担了一定的国家义务,也享有无籍之人无法享受的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土地以及科举是下层向上层迈进的主要途径,而这两者均与户籍密切相关,是否拥有户籍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户籍与土地:蓝山钟氏的土地占有权

蓝山钟氏自始迁祖嫩七公于元延祐间从江西迁至湖南蓝山,定居于黎家头。据《钟氏族谱》称,黎氏家族自宋便定居于此,是一个大族。到元代中叶,黎家开始衰微。 自第三代文福公、文德公开始,黎姓诸山场、水利、房屋基址先后归钟氏,钟氏家业始大。就这一点来看,文福、文德二公对于钟氏家族的功劳还在乃父开户祖荣卿公之上。但是,如果没有荣卿公的开立户籍,其一切产业均不能得到官府的认可,也得不到其他姓氏的认同。到1936年修谱时,由于各代的积累,其山场“南北长几三十里”,并配有山场图,将其称为“钟荣卿户山场图”。

因荣卿公在官府开立了户籍,其户籍之下所管山场、土地也获得认可与支持,在发生土地纠纷时,常常处于有利的地位。如光绪十六年(1890年)与雷姓家族发生一起土地纠纷案,族谱中记载的官方判词如下:“照钟仁浩等以借坟飞占事具控雷彰德等,而雷彰德等以诞吉纲占事具诉钟仁浩一案。兹经覆讯,据雷姓并刘蓝二姓所供,癞子岭全山实系钟姓世守之业,……雷姓写谱扯上大坪等字,笔迹不符,其为伪造后添无疑。……至由彭商翰一穴以上全岭,……概归钟姓管业,收租葬卖、开挖栽种,不与异姓相关。”

在此次土地纠纷中,钟、雷两家都拿出族谱以证明纠纷地为本族所有,雷家甚至不惜在族谱上造假。族谱作为一种文化资源的手段,无疑与祖先开立户籍、土地开发的历史相关。还有一件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墓地纠纷契约记载:“立还字人崔土保兄弟,对仝母萧氏。……因我兄弟无知,今春挖种墦土,有伤钟姓坟脑来脉。钟姓经请邻老雷孔元、成天仁登山看明,实系有碍邻老公断。我等醮谢,求钟姓叔侄宽恕,免其兴讼。念我兄弟愚蠢,嗣后再不敢在坟山顶脑上开挖、栽种生理。”

在此契约中,崔土保兄弟可谓低声下气。为了保证其有效性,钟姓还请了雷孔元、成天仁两位邻老在场作证,并且由外姓萧国宾代笔,以表示其并非钟姓私自杜撰。其实,崔家所买之土地只是与钟姓墓地相连,其开挖栽种,未必就侵占了钟姓的墓地。但是,钟姓却以有伤风水为借口,要求崔姓不许“在坟山顶脑上开挖、栽种生理”,否则,钟姓拿此契约禀官重究。

户籍与科举:以蓝山县户籍归属案为例

户籍对于科举的重要性,在于*之规定。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规定各府、州、县生员乡试前要“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清代仍之,并且规定更为详细。为了防止冒籍,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入试。”(《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一)考试权利的获取,要求其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并且要求“坟墓田宅俱有的据”,这个“的据”是什么呢? 无疑就是开立户籍后在官府的登记。

不仅是否拥有户籍很重要,而且因为户籍归属涉及科举名额的竞争,也容易引起纠纷。民国《蓝山县图志》记载了康熙年间湖南蓝山、宁远二县发生的一起户籍争端事件:“词称:蚁系蓝山县大慈乡二都里元户口,……缘因先年各村置买宁远县庄粮二百余石,便产各居,与本邑蓝民,烟火相连,非走居宁民境内,流寓无籍者可比,虽与宁界接壤,原属蓝山管辖,历几百余年矣。祸因康熙四十五年,突遭宁远县主新任,不查来历,捏以杨作楫、黄云彩、曾习孔等村不服宁编,混详各宪,据详批入宁编管考试。遭宁邑衿棍屡屡抗阻。 于四十六年,曾光余等有违批歧视之控。四十九年,杨高选等有抗法阻试之控。五十一年,生黄云彩等,又有粘情哭奏之诉。连年奔赴抚宪,构讼不休,两县不安。……兹查据,……四十六村原非宁邑管辖地方可知矣!”

大慈乡四十六村原属于蓝山县,因其与宁远县相近,并在宁远县购有田产庄粮两百余石,因此而向宁远县交纳钱粮。后来,新任的宁远县令因此将其划归到宁远县,并令四十六村村民属籍宁远县。但是,因为户籍与科举的权利密切相关,而一个县的科举名额是有限的。商衍鎏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称:“每县学额,按文风高下、钱粮丁口之多寡以为差。”原属蓝山县大慈乡四十六村村民被划归宁远县考试,自然遭到了宁远县人的强烈反对。经官府调查确认,四十六村的村民最终划到蓝山考试。在这件争端中,蓝山县令刘涵“周悉民隐,再四勘详”,当事村众对此感激不已,为刘建生祠并树德政碑。可知在乡民心目中户籍对于科举考试之重要。

对于明清时期的湘南地区来说,随着明代以来移民的迁入以及人口的自然增长,土地与科举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与这两者密切相关的户籍的地位因此而凸显了出来。 当然,明清时期的户籍涉及的内容还有很多,如户籍与宗族组织、身份认同、社会地位的关系,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对于探讨明清时期的社会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