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人性化的养老策 官员为奉养父母可就近上班

养老制度是历代王朝相传的一项治国政策。历代王朝对养老政策予以重视,因老年人在生产、生活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就成了后代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老年人的生活知识、生产经验和生产技能、智慧给后辈们以物质生活的保障,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也给了后辈们道德操守上的影响,形成了人们公认的规范。此时,老年人就是经验、道德和睿智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上尊敬老人的同时,朝廷也对老年人多加任用,借以完善自己的统治。

《明史·食货志》中说:“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明代,对于60岁以上年龄较高的老人,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养老政策。这与社会发展程度有关,也与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寒,亲身经历了民间疾苦有关。他充分认识到,妥善处理养老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形成淳厚社会风俗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朱元璋亲自制定了一系列颇具代表性的养老政策,推动**、地方*、宗族、民间社会包括*官员个人发挥各自作用。重温这段历史,对于现实颇有借鉴意义。

官员可以就近任职以便奉养父母

*官员的言行具有社会风向标的意义。官员如何对待自己的父母,以及*如何为那些孝敬父母的官员创造条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上养老的风气。在朱元璋的重视和推动下,朝廷设计了一系列政策,督促和激励官员奉养老人。比如,为了便于官员就近奉养父母,朝廷允许官员调到离双亲较近的地方任职。洪武四年,河南府知府徐麟因老母亲居住在蕲州府之广济,提出辞官回家照顾母亲的请求。朱元璋没有免他的官,而是将其改任为蕲州府知府,使他可以孝养母亲。这一年,河南右卫百户临濠人张纶打报告说,父母都已年逾八十,因自己工作地点离家太远,无法侍奉双亲。朱元璋下令调他为濠梁卫副千户,就近奉养父母。这些事例足见朱元璋对官员的社会示范作用的重视。

还有的官员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把父母接到身边侍奉,也无法调到离家近的地方,朝廷允许他们把自己的工资分作两份,一份由自己领取,另一份则由父母住地附近官府发给父母,供父母养老之用。

孤老在养济院颐养天年

明代法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明代初期,就诏令各府县设立养济院,收养“孤老”。明成化十六年(1480年),仅京城一地历年共赡养鳏寡孤独的老人就有7000多人。嘉靖六年(1527),朝廷又令北京五城均设养济院,尽数收养贫穷老人。

基层*在收养孤老方面的工作,受到朝廷严格督查,地方官的任期考核中,恤孤是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方面考评好的官员,记入档案,作为升迁的重要依据。如果官吏没能全额汇报属地的孤老情况,那么从甲长往上的各级负责官吏,均会受到惩处。

养济院收养老人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年龄在60岁以上,二是没有配偶、子女以及兄弟,三是没有不良记录,那些品德败坏,曾经作奸犯科或者有伤风败俗行为的,则不在其列。

老人在养济院的生活怎么样呢?据史料记载,养济院里一般都设置了火炕、大通铺、男女分居。院中种有槐树和柳树,老人可以乘凉和晾晒衣物,还备有磨、碾、水井等劳动工具,以备日常使用。地方*每年定期对院中房屋和设施进行检修。进入养济院的老人每月可以领取米、布和柴薪银,如果老人生病的话,由官府调拨医生调理。老人去世,由*负责买棺安葬,夫妇可合葬一穴,体现出较好的人文关怀。

朝廷也鼓励身体较好的老人在养济院中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比如烧饭、看孩子、看门以及纺纱、捻线等手工活。有关部门负责借给老人工本,工作出色的老人还能获得奖赏。

除了国家设立机构奉养孤老外,朝廷还责成亲属、邻里赡养这些无依无靠的老人。那些愿意侍奉孤老的家庭,国家给予免税等奖励,拒绝收养的则会受到相应处罚。

给八旬贫困老人每月发五斗米

在明代之前,每逢节日或庆典,国家也会给老年人“发福利”。到了明代,则做出了日常性的规定。

洪武十九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诏:“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岁给米六石。”也就是说,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每个月都能拿到五斗米、五斤肉,还有酒,90岁以上的老人待遇更加优厚些。

朱元璋是从最底层发家的,对基层官吏的执行力有清晰的认识。因此,次年,他怕有关部门执行不力,就又叮嘱礼部尚书,要以皇帝的名义再次重申一下这项政策。

为了让居家养老者有人服侍,洪武六年,明太祖朱元璋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也就是说,为了更好地让70岁以上的老人安度晚年,国家允许老人的一个儿子免于服役。

对于那些孝敬老人的人,朝廷不但给予精神表扬,还给予物质奖励,赏赐衣物,发放奖金。而且,这些孝子孝女年老时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当他们年届60岁就可以享受普通老人80岁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果孝亲模范不幸成为孤老,那么他们在家就可以享受到在养济院的同等待遇,当地养济院会每月按标准把钱粮送到他们家中;去世后,*还会发放三两银子作为丧葬费。

在朝廷的要求和带动下,各地形成了尊老养老的风气,赡养老人的要求也渗透到各地家法族规之中。被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郑氏的《郑氏规范》是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代表作,其中规定,每逢朔望,家长率领众人参谒祠堂后要派人击鼓,同时族中子弟大声说:“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以示对全族的训诫。族规规定:“男女年六十者,礼宜益膳。旧管尽心奉养,务在合宜。违者罚之。”“诸妇主馈,十日一轮,年至六十者免之。”所谓“旧管”是家族中负责婚丧嫁娶以及饮食的人员。也就是说,60岁以上的族人,应得到尽心侍养,餐饮方面应更加精良,还应免除老年妇女的厨房工作。

纵观明代针对庶民老人制定的养老政策,大多是沿袭历代的旧制,但是明*也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自身的需要出发,经过完善,推行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养老政策,贯彻始终。这些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老年人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发挥了其积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