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无效

  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

  诉讼实践中,消费者最为诟病的就是商家提供的“霸王条款”,对此,《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此外,《规定》还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即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编辑: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