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什么有效(合同解除协议)

简介:【戴律讲堂】是系列普法专栏,本专栏的文章,将以最为通俗的语言,带你领略法律的奥秘。

本文是【戴律讲堂】的第4篇文章

【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

有些合同,订立的时候不符合签订人的真实意思,为了贯彻私法自治的精神,法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可撤销。

1、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

一般涉及行为人意志*的维护时,主要是这两种情况:(1)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违背真实意思,比如重大误解;(2)因为他人的原因导致意思错误,比如,他人的恶意欺诈、协议等。

2、撤销之后的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的合同,有权撤销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即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举例】

举个例子,如果我想在杭州买一套学区房,开发商告诉我2年内周边会建一所某教育集团的分校,师资力量全杭州前五,我因信赖开发商的承诺而签定购房合同,但2年后,该教育集团并没有在周边建立分校。

这种情况下,我因开发商的欺诈而购房,当然可以撤销买卖合同。撤销之后,我将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开发商除了退还我的购房款之外,还要赔偿我的相应损失。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民事行为,崇尚意思自治,但完全的自治可能会出问题,可撤销制度,就是为了在意思自治出现问题的时候进行纠正而制定的。

但可能有人有新的疑问了,上一讲的【戴律讲堂】解释了合同无效,既然合同签错了,直接无效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多规定一个可撤销的规定呢?

上一讲的【戴律讲堂】提到,无效相当于对合同的“死刑”,是对合同最严厉的制裁,在合同仅有轻微瑕疵的情况下,动辄判处“死刑”,未免过于严苛了。另一方面,合同无效通常发生在损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比如买卖枪支、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子出租等等,而可撤销的事由多发生在合同相对方之间,比如欺诈、胁迫,这时候,被欺诈方/被胁迫方尚且不一定主张撤销,法律又何必越俎代庖,强令无效呢?

还是前面那个买房的例子,我想要撤销时,发现此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比购房时涨了一倍。如果强行规定欺诈的合同无效,我将不得不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失去房价上涨的红利,这时候反而让开发商获利了。但如果合同是可撤销的,我完全可以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这时候主动权就掌握在我手上了。

这就是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