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强制执行 正确认识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

问题描述:

判决后抚养权的执行问题,对于家庭的稳定,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维持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我们还是要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综合各种社会因素,达到良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抚养权强制执行 正确认识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

有观点提出,强制执行孩子能执行吗,总不能要法院去抱孩子吧?实际上,这是对涉及执行标的为“行为”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以下两个误区:其一,将被执行人与执行参与人相混淆。就此类案件而言,被执行人如为某某人,其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执行义务,法院仅需要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即可,而婚生子某人仅是执行参与人,人民法院无需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当然不存在强制执行孩子,抑或法院去抱孩子的问题。其二,将执行标的与执行参与人相混淆。申请人仅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调解的义务,即相应的行为,其执行的标的为行为,该行为不是人或物,当然不能将执行标的等同与婚生子某人。

此类案件如何执行,才能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呢?《*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指要求被执行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成为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从我国某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抚养权强制执行 正确认识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

    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对人身进行直接强制,不能强行带走小孩,不能强行实现夫妻一方对小孩的直接监护。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办法,如代履行或执行罚。对拒绝配合执行未成年人抚养归属裁判文书、探视权行使的。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会苦口婆心做他的工作,做工作无效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妨害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过罚款、司法拘留之后仍然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对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等意义重大。执行难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市民法律观念淡薄,缺少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没有一个严格的制约机制导致很多人对法院判决熟视无睹。

      抚养权强制执行 正确认识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法院判决了很少会出现不执行的状况,这主要和那边有严格的制约机制有关系。如果一方被判赔款,其不执行判决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不但要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影响贷款、买房、买车,有关部门还会强制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生活、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大陆地区,因为没有一个系统的财产管理*,一个人往往拥有好几个银行账户,可以任意转移财产或以别人名义添置财物,这让那些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找到了可乘之机。

      判决后抚养权的执行问题,看似只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中的极少一类,但是对于家庭的稳定,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维持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针对此类案件,我们还是要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综合各种社会因素,达到良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及这类“行为”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难以执行的“行为”,包括上述案件中要求离婚一方的孩子抚养权、探视权。法院的一次执行不可能达到永久的效果,因此,它更多地需要公民自我道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