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常见问题 一招帮你解答离婚疑难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多元化,人口流动增强,城乡、地区发展失衡,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挑战,离婚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起诉离婚常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多元化,人口流动增强,城乡、地区发展失衡,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挑战,离婚纠纷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与之相应,人民法院面对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趋势。以一个*贫困县为例,该县地处山区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人口仅28余万人,但每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500件左右。由于社会观念的分极、社会保障的不健全、法律的滞后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面临着不少疑难问题,困扰着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在下文中,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些许粗浅看法,供读者参考。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及解决途径
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结婚登记,并进行相应审查。但是,如果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对结婚登记材料提出异议,加之民政部门对结婚登记没有实质审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对结婚登记材料的审查多处于形式审查的程度,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弄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的真假,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冒(借)用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之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果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同时存在,可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问题吸收,在其中一并得到解决。因《*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婚姻已做无效或者可撤销处理,再讨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缺乏现实意义。因此,对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同时存在的婚姻瑕疵问题,人民法院的应对举措基本一致,即在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中一并解决,并无原则性分歧。
但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并不都是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伴生,更多是的场合是单独存在。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所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观察,该条规定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另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该二层含义均于法有据。前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第十条规定采用列举方法列举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并且没有兜底条款,故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以该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为由,以除此四种情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自然缺乏法律依据。后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规定撤销结婚登记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该第十一条只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可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其目的在于保障婚姻*,故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胁迫结婚属于二种迥异的情形,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