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为何两次被诬告乱伦罪 有什么幕后隐情?
说起来欧阳修其实挺倒霉的,庆历五年(1045),他在知制诰的任上,被姐姐的继女控告乱伦而身陷囹圄,罪名最终被洗清,但风言风语一直不曾停息过。二十多年以后,治平四年(1067),他已经61岁,再次被殿中御史蒋之奇指控调戏大儿媳吴氏。这一次他又被证明是清白的。欧阳修为此气愤填膺,大骂这种栽赃的行为非常卑鄙、并要求蒋之奇拿出证据来。蒋之奇当然拿不出,只好承认是听别人说的,于是,诬告罪名成立,蒋之奇被贬,去道州为朝廷收取酒税。有人可能要问了,欧阳修乃北宋一代儒宗、文坛领袖,官又做得那么大,为何老是被人诬告乱伦呢?如果是政敌跟他过不去,为何不找其他的罪名,偏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揪住他乱伦的小辫子不放?这其中到底有何隐情?当然有,还不止一个。
宋代乱伦罪可判死刑。
针对亲属之间非法性关系的惩罚,宋律一般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来决定惩罚的轻重: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亲的姐妹、儿媳或孙媳及侄女乱伦的,判死刑;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儿媳乱伦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乱伦的,拘役3年。与母亲、同父同母的姐妹或亲生女儿乱伦的,显然在宋代人看来不可思议,因而法律没做具体规定,但一经发现,肯定是十恶不赦之罪被砍头。在乱伦案里,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接受高一级刑罚,女方可以免刑。有宋一代乱伦诬告成风。
因为法律对乱伦罪的严判,所以,宋代乱伦诬告案件经常发生。为此,苏辙曾建议官员应该回避调查这种事,理由是:若有人因此获罪而另一些人没有,那就很不公平。南宋的洪迈曾记录了许多被人诬陷乱伦而受害的故事。在欧阳修的第一个乱伦案里,“姐姐的继女”显然与欧阳修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一旦罪名被坐实,需拘役3年。我们来分析其中的原因。1045年,正是“庆历新政”宣告失败的那一年,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相继被贬,欧阳修也参与了革新,在改革吏治、军事、贡举法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当然也得罪了不少人。但其时的欧阳修只是一个小角色,而且是帮皇帝写诏书的,不在被贬之列。政敌想打到欧阳修,相当的不容易,只能通过收买所谓的“姐姐的继女”来诬告。这个罪名无论成不成立,对原告方来说,危险系数很低,不显山露水。但对欧阳修来说,则麻烦很大:名声坏了。最终,欧阳修被贬为滁州(今安徽滁州)太守。第二个案件中,由于时事发生了变化,开始你死我活了。
政治斗争的残酷性。
欧阳修的第二个乱伦官司,大概跟这种诬告成风的社会现实和政治斗争的残酷不无关系。一方面宋代言官可以“风闻奏事”,欧阳修本来就有乱伦“前科”,再来一次诬告,顺理成章;另一方面,1067年,是王安石开始为变法做准备的前两年,反对变法的欧阳修,此时身居参知政事、刑部尚书,位高权重,对变法阵营中的人来说,无疑是个极大的绊脚石。所以,才有了蒋之奇的诬告。对比前一次诬告,这一次诬告如果成功,对欧阳修将是致命的,乱伦儿媳是死罪,可见当时确实有人希望欧阳修尽快地死去。同样的命运也曾落到苏东坡的头上,现在流传的“爬灰”的典故,就是那个时候变法阵营中的人对反对变法的苏东坡的诬告,虽然没有形成案件,但这个屎盆子还是让苏东坡狼狈不堪的。
难以开展调查,容易形成“莫须有”。就像女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样,男人同样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乱伦案件中清白无罪。在所有可能犯乱伦罪的人当中,宋代史料经常提到的只有两类:儿子与父亲的妾乱伦、父亲与儿子的妻爬灰。从法律上看,这两种都是最严重的罪,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的嫌疑,双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从我们已知的中国家庭生活的安排看,欧阳修陷入猜疑诬告之中是不奇怪的。因为公公与儿媳之间的乱伦很容易发生。即使人们都希望新娘避免与公公不必要的接触,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会要求儿媳侍候公公的饮食起居,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这样,乱伦的事就可能发生。如《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记载的一些案件,均表明儿媳要想制止公公的无理要求是多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