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长歌》演职人员起诉出品人索要酬金

《贞观长歌》演职人员起诉出品人索要酬金

《贞观长歌》海报

  讯 长篇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自2007年播出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部分摄制组成员与该剧出品人就酬劳计算问题发生争执,该剧制片主任于忠元、美术设计易振洲、武术指导牟振寰(艺名陈冠龙)、化妆师纪伟华以及参演的另外五名演员将《贞观长歌》的共同出品人锦绣*公司、中外名人集团、峨影厂、*电视台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锦绣*公司和峨影厂应当承担该摄制组的相关民事责任,而中外名人集团和*电视台作为该剧共同出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锦绣*公司于2004年分别签订了拍摄36集电视剧《贞观长歌》的演职合同。后因修改剧本,《贞观长歌》剧组与多数原告又立有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因为剧本调整、修改,原集数为36集,现增加为38集,同时约定按照一定标准向原告支付酬金。《贞观长歌》拍摄完毕经剪辑后实际播出集数为82集。原告认为,被告理应按照最终播出集数补齐多出集数应支付的报酬。故起诉要求各被告向支付后续劳务费。

  被告锦绣*公司辩称,在《贞观长歌》一剧中,演员的报酬按照其所扮演的角色在剧本中出现的集数确定,职员的报酬按照剧本标明的集数确定。该剧实际播出集数的多少与原告应得报酬无关。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外名人集团辩称,我集团与本案无关。该剧的出品人为中外名人广告公司,我集团与该广告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单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峨影厂辩称,我厂仅是允许锦绣*公司挂靠在我单位名下进行《贞观长歌》的剧目申报,我厂并不是该剧的实际受益者,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电视台辩称,我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台仅是该电视剧的共同出品人,不是该剧的制作方。我台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中,原告自愿表示不主张峨影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锦绣*公司和峨影厂所订立的合同,《贞观长歌》摄制组由锦绣*公司为主,峨影厂协助组建。故锦绣*公司和峨影厂应当承担《贞观长歌》摄制组的相关民事责任,而中外名人集团和*电视台作为该剧共同出品人则不应承担摄制组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在诉讼中已经放弃对峨影厂主张权利,故《贞观长歌》摄制组的民事责任应由锦绣*公司承担。然而,因本案原告为证明各自应得酬劳而提交的证据有所不同,法院对不同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与否亦有不同。对于制片主任于忠元及美术设计易振洲,因二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酬劳以“最终播出集数”为准,故二人主张被告补齐后续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酬劳应以该剧最终播出集数计算的其他原告,因其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予以了驳回。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