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和券商(互联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记者 | 刘晨光编辑 | 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五章专门提到了对于数据跨境安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指出,数据处理者向*提供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其中的情形就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一条指出,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

记者|刘晨光

编辑|

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五章特别提到了跨境数据安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指出,数据处理器提供在*境内收集、生成的*数据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其中,“处理超过一百万人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数据处理商向国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41条指出,国家应建立跨境数据安全网关,以阻止从**传播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提供程序、工具、线路等。用于穿透或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用于穿透或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如果国内用户访问国内网络,其流量可能无法路由到国外。

新规对富途、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会有多大影响?

上海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在界面上告诉记者,中国目前有三部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定律各有侧重,但又有交叉。《数据安全法》涵盖了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数据。还包括*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数据,以及互联网上的数据。

郝海指出,网络安全法侧重于网络领域的数据保护,包括工商(如JD.COM、天猫、拼多多等公司)、电信(腾讯、Tik Tok、微博等公司)、交通(如滴滴公司)、金融部门(各类交易所或交易平台、交易商)收集的数据,以及网络上存在的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网络上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保护。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是上述三部法律的具体规定,操作性更强。关键词是‘管理’,重在明确*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方式。”郝海指出,《数据退出安全评估办法》是法律法规更为具体的规定,类似于公司管理中的流程规定。

界面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和*流动。

跨境互联网券商在数据使用上属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范畴。此前,像富途、老虎这样的头部券商,因为跨境数据合规,被央行官员间接点名。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指出,“跨境互联网券商在中国无证驾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与上个月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数据管理规定还包括了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讨论。“不能说范围扩大了或者缩小了,只能说这次征求意见的‘条例’和‘办法’是对前三部法律的细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并根据目前的情况明确一些细节。”郝海指出。

联合战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黄立冲在界面上告诉记者,该规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其影响不仅是对互联网电子商务,还包括任何利用互联网处理和拥有个人信息的商业模式。当然,也会对跨境互联网券商在开户、收集客户信息、下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受影响最大的在美投资证券业务的跨境券商,尤其是中国内地投资者,在开户、下单、数据处理等方面面临更大的风险。

黄立冲认为这是一个袖珍法律。“如何实施,完全取决于相关单位的分析。严格来说,基本上很多东西都会受到影响。中国公民可能很难投资中国内地和香港以外的其他市场(香港有深港通和沪港通代替)。”在他看来,只要严格解读这一规定,很多跨境互联网电商平台、跨境游戏平台、跨境金融平台(中国内地和香港除外)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其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互联网金融的颠覆不亚于教育培训行业的立法。

“跨境大数据,任何跨境互联网服务,跨境数据服务,中国与海外的AI共享,任何涉及中国数据和海外服务的商业模式,中国互联网公司海外上市等商业模式,都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黄立冲说。

黄立冲承认,在投资中国互联网时,外国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这项规定,因为它将对其未来的*和本金回收产生深远的影响。

黄立冲补充说,另一个潜在风险是,任何VIE公司都将在未来的投资回收、*、生存和发展方面面临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