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捷克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国和捷克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基本介绍

条约分类:卫生签订日期:1952年05月06日时效性:现行有效条约种类:其他
  *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委员会之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与技术的合作,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提供工厂设计资料,如机器及设备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的资料,及建筑施工详图等;二、提供有关技术方面如鉴定设计、生产方法与工作方法等谘询意见;三、交流各种专门技术的教学经验;四、协助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工作;五、协助劳动组织和企业组织等工作;六、协助获得技术上的书籍;七、供给工艺规程、生产与工作过程的说明、及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的规定与配方;八、派遣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实习并吸取经验。第二条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捷克斯洛伐克组组成之。每组有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任主席。每组另设秘书一人。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由双方*任免之。必要时双方*均可派遣代理委员,代替缺席的委员。第三条每组设有秘书处。秘书为秘书处的*,并参加委员会的会议。秘书处的任务系完成本组所交给的工作。秘书的工作为準备委员会的会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在委员会休会时间,两组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繫。第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与捷克斯洛伐克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同意。并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双方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通过双方秘书,将準备提交会议讨论的具体问题书面通知对方。两组秘书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星期商定会议的议程和工作纲要。如两组主席未约定其他时间时,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在会议所在地的国家会晤。第五条除委员会委员以外,两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科学与技术合作事业机构的*,亦可在取得双方主席同意后,以顾问的身份参加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邀请专家讨论日程中的个别事项。第六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于双方达成协定时,由双方主席同时宣布之。此项决议经双方*批准后生效。双方主席应将上项批准日期相互通知之。第七条在特殊情况下,两组主席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亦可共同作出关于个别问题的决议。但此项决议应提交下次委员会追认。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书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捷克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捷克文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準。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署,并由双方*批准。每组各保存议定书一份。在议定书经双方*批准后,两组主席应相互通知之。第九条对本章程、会议的决议、会议议定书及其他一切有关科学与技术合作的档案和资料,以及各种讨论和商谈,应保守秘密。第十条与执行委员会会议所通过的各项措施有关的费用,根据中捷贸易协定中已达成的付款协定支付之。接受协助之一方仅需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第十一条有关组织委员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会议所在国担负之。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的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之。在休会期间,两组及其秘书处的经常费用,由双方自行解决之。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应由委员会会议决定通过,并应经双方*批准。第十三条本章程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捷克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捷克文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準。*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中国组主席捷克斯洛伐克组主席贾拓夫费默齐歇克·伏拉萨克(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