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机构。
分别由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并不独立行使职权,也不对外发布指示或者决定,而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其任期同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根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十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有:①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範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牴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覆,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範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除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工作任务之外,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