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
我国金银珠宝行业是一个历经几千年发展的古老行业,近年来我省各地金银珠宝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安置大学生就业及再就业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辽宁地区还缺乏具备民企代表的相关金银珠宝商会组织,缺乏国家对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对企业发展政策的申请和解读,缺少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为此,急需建立金银珠宝业商会组织,使商会充分发挥在*和企业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能更接近金店、珠宝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出现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我省金银珠宝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此时特申请组建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
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商会方针:忠于祖国 热爱行业 整合资源 助力发展商会价值观:科学 发展 进取 创新 建设好珠宝商人之家
基本介绍
中文名: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成立时间:2016年10月14性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长:张震宇秘书长:田宇恆机构简介
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商会宗旨
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金银珠宝业的健康发展,引导金银珠宝业健康成长及保护金银珠宝业的合法权益做贡献。
商会职能
1、协助*宣传贯彻金银珠宝业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金银珠宝业发展的政策环境。2、全心全意为金银珠宝业会员服务,把商会办成会员之家,及时向*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繫,协助*制定各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3、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家对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对企业发展政策的申请和解读,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谘询,为金银珠宝业提供全方位谘询服务平台,实现服务体系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内容专业化,促进金银珠宝业迅速发展。4、建立健全各类技术专家及各类专业人才库,与商会会员共享。5、维护金银珠宝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6、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金银珠宝业的综合水平。7、研究和探讨金银珠宝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金银珠宝业的建议和要求,为*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8、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金银珠宝业与企业家活动。9、引导金银珠宝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10、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11、承办*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託的各项工作。12、协助为省外经贸厅提供金银珠宝业资料库。
机构设定
商会组建理事会。特聘名誉会长;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部。
办公地点
瀋阳市瀋河区西顺城街75号辽宁金银销售中心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辽宁省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缩写为省珠宝商会。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商会住所:瀋阳市。第二章业务範围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範围:(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七)其他。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六)其他。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办理本商会委託事项;(六)其他。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準;(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本章程的修改;(二)本商会的终止。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办事公道;(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会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三十六条罢免程式:(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第三十七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第五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辽宁省工商联综合考察。第三十九条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一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四十四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準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第四十九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通过与修改第五十四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五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大事记
2016年9月29日商会第一次筹备会出席20人2016年10月9日商会第二次筹备会出席70人2016年10月14日商会成立大会出席290人2016年11月3日商会会长张震宇参加了省工商联商会会长培训2016年11月18日商会秘书长田宇恆参加了省工商联组织工作会议暨直属会员商会年会2016年11月29日商会代表张娜实地参与省工商联组织的资助西丰县东昌村村部建设捐款 本次商会捐款1万元2016年12月22日名誉会长 李玉昆常务副会长 张殿元秘书长 田宇恆 出席克拉汇展厅品牌升级活动2016年12月24日商会副会长单位娇子珠宝开业商会会员单位纷纷送上花篮表示祝贺2016年12月31日商会副会长单位人民金店开业商会会员单位送上花篮表示祝贺2017年1月13日常务副会长单位中金欧亚北方国际珠宝城新年联欢会 商会秘书长田宇恆出席表示祝贺2017年1月15日会长 张震宇出席老凤祥2017迎新答谢晚宴2017年1月6日辽宁商会代表相聚北京中国珠宝业发展策略大会会议内容北京人民大会堂 中国珠宝行业 守法诚信坚定信心十周年人民大会堂主题演讲代表会长 张震宇演讲题目《以诚取信,以信取胜,砥砺前行,不忘初心 》常务副会长 曲国刚演讲题目《诚信辉映党旗红》人民大会堂—对话访谈:变革时代的未来名誉会长 李玉昆现场接受採访商务部认证行业AAA信用等级评价企业辽宁商会会员单位天隆珠宝(会长单位)潮尊珠宝(副会长单位)商会会员代表荣获 和谐社会贡献者 会长 张震宇 副会长 张中警商会会员单位荣获 守法诚信模範企业辽宁商会会员单位中兴金店(常务副会长单位) 商会会员单位荣获 守信品牌 辽宁商会会员单位点金文化 (副会长单位)多美珠宝 (理事单位)201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长联议会议出席50人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