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栏目剧回家9(人间故事第七期张三拐卖到山西成家)

人间故事第七期:张三拐卖到山西成家,被解救成功却不愿意回家了!

案情分析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普法栏目剧回家9(人间故事第七期张三拐卖到山西成家)

1999年,张三在商场替人卖衣服,认识了同在商场里打工的“华姐”。相识半年后,与男友刚刚分手的张三,情绪十分低落,向“华姐”诉说了自己的情感遭遇。“华姐”对张三表现得十分热心,说可以带张三到北方去,介绍些北方男人给她。随后她被人从南宁拐卖至山西省,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男子当“老婆”。

后期经过家人努力,民警成功找到张三。面对张三被解救回家的事实,丈夫王五有些难以接受,因为张三已是3个孩子的母亲。而张三也表示自己已有了孩子,以后还是想继续和“丈夫”一起生活。 

本案焦点

③买卖双方为何没有收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1994年的法律: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换句话讲,就是1994年以前的同居是有可能被当成缺少登记的婚姻处理的。

那么,如果买方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这种婚姻是否有效?

第一种情况,只是谎报姓名或年龄等信息,未完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我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因此被拐妇女和买家是夫妻关系。一般普通结婚登记夫妇出现这类情况,会被认为是婚姻登记瑕疵,可能会影响效力,而非无效;此婚姻有效,那么它符合的便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这种情况下被拐妇女的救济方式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第二种情况,被拐妇女*用他人信息与人结婚。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妇女属于第三人,与“丈夫”结婚的不是她,这个婚姻关系原则上与她无关。这种婚姻关系一般被认为是无效行政行为引起的,应该被撤销。

四、笔者探讨

被拐卖妇女虽清楚自己是被拐卖来的,但在内心却已接受了自己所处的这个“家庭”。即使她们在这里过的并不好,甚至受着虐待,但是等到*和其他社会力量来“救助”她们时,她们会拒绝接受帮助、拒绝回家、袒护买主“丈夫”及其家人、不希望“丈夫”被判刑,情绪激动下还可能会对救助人员采取过激行为。

为什么呢?其实,有很多被解救妇女不愿意回家去,是她们没有选择,回不去了。老家的人觉得你是不干净的,嫁不出去了。

受害者被解救只是第一步,只有全面支持,才能确保幸存者得到真正的解救。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对解救者的心理援助、面向全社会普法宣传,明确受害者没有做错事、合理地让受害者发声、对受害者工作治病等物质的援助,才能保护好她们。现在网上“铁链女”“八孩女”这些标签,以及粗鲁地公开传播的照片,反而都是对幸存者的二次伤害。

阅读全文 发布于 2022-11-12 07:11:04 普法栏目剧回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