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国际劳工标準的法律文书,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成分(*,僱主和工人)和设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他们要幺是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可能是各成员国的批准,或建议,作为非约束性準则。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批准国家实施,而相关推荐补充公约提供更详细的指引,如何将其套用。建议也可以自治,即不与任何公约。
公约和建议书是由代表*制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年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一旦标準被採用,要求会员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提交他们的主管机关(通常是议会)审议。在案件的惯例,这意味着考虑批准。如果是批准公约生效,一般为该国家批准之日起一年后。批准国家致力于套用大会在国家法律和惯例和报告定期套用。国际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如果必要的话。此外,表示和申诉程式可以启动对国家违反公约已批准(见)。
基本介绍
中文名:海事劳工公约外文名: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基本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管理机构已确定了八个公约,覆盖“根本”,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主体:结社和集体谈判权的有效识别*;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消除童工废除;有效;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消除。这些原则也包括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在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8)。1995,国际劳工组织发起了一项运动来实现普遍批准这八个公约。目前有超过1200个国家批准这些公约,代表批准的数量86%。
对组织权利公约结社*及保护,1948(87号)及集体谈判权,1949(98号)强迫劳动公约(29号),1930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05号),1957最低年龄公约(138号),1973童工劳动公约(182号),1999同等报酬公约,1951(100号)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11号),1958对公约的批准表 |
治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管理机构也被指定为“优先”的工具四个公约,从而鼓励成员国批准他们因为他们对国际劳工标準体系运作的重要性。自2008以来,这些习俗现在称为治理公约都是由国际劳工组织鉴定一个公平的全球化对社会正义的宣言作为最重要的标準,从治理的视角。
劳动监察公约,1947(81号)就业政策公约(122号),1964劳动监察公约(农业),1969(129号)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準)公约(144号),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