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2岁女孩偷发夹和三颗糖 被捆绑挂牌示众
广西北海一名12岁女孩因偷窃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被超市员工抓住并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示众。女孩家人将超市告上法庭后,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3月26日法院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广西12岁女孩偷发夹和三颗糖,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
年仅12岁的小女孩偷窃超市里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超市员工竟然采取捆绑挂牌等暴力手段,对小女孩执行侮辱人格的“私刑”。虽然这样可以泄愤和教育小女孩,但在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极可能会影响其一生。更何况,超市和员工没有执法资格,无权这样处置他人身体和剥夺他*利。
超市“私刑”的代价不低,不但要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还必须书面道歉。小女孩的权利得到维护,超市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此事不应该不了了之,因为小女孩偷窃的过错也造成了超市的损失,也应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惩罚;同时保护超市和小女孩,法律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两个发卡和三颗糖也不值钱,与超市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引起公众的同情。但无论是何原因,偷一分钱也是不对,因为个人需求不能要求超市代替社会或者监护人去满足。更何况,盗窃不会改变个人生活现状,公众不能要求超市放弃追究小女孩的责任。
换言之,过度保护小女孩和捆绑小女孩示众一样,都是将法律问题置换为道德问题,然后根据立场采取相应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小额偷窃行为,除了挂牌示众和依法严惩外,还应有其他办法解决两难问题:比如通知警方告知家人,比如对小偷进行心理干预,比如要求进行社工服务等。
美国阿特拉城沃尔玛超市曾遭遇小偷光顾,法官判决小偷利用两个周六到超市前示众。第一次示众后沃尔玛超市律师决定放弃,一是为了小偷的人身安全,二是为了超市的经济利益。也许,只有通过法律博弈平台,才能让超市和小偷都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也都最大程度保护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那么何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在偷窃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窃”。
且不知受害人小兰是否“多次偷窃”,但即使是,《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也就是说,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在发现受害人小兰有偷窃行为时,既没寻找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没有向*机关报案,而是私自以侮辱人格和侵犯人身*权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捆绑示众,已经犯下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除接受经济处罚以外,还要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