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经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他人有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管理制度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应当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委托特许经营;或者将某一区域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申请人或者在该区域建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络。
第五条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以特许经营为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方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商号和商业模式等商业资源;
(三)有能力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四)在中国境内至少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设立的直营店;
(五)对于要求特许人提供商品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有质量保证的商品供应体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信誉良好,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和人员。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保证特许经营制度的统一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一致,监督被特许人按照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二)被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代表特许经营制度的经营标志和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四)按照合同为特许经营者提供商品。除为保证特许经营质量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垄断商品和商品外,特许人不得强迫被特许人接受其商品供应,但可以规定商品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或者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应当承担保证其指定供应商产品质量的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和广告;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商业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商品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推广支持;(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二)缴纳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点和排他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4)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责任;
(6)培训和指导;
(七)商品名称的使用;
(八)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
(9)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和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费是指特许经营者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几种:
(1)特许经营费: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使用费:指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照一定标准或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指受许人为获得特许人根据合同提供的相关商品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特许人为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应当返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1]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IFA)的定义,该定义如下: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中国特许经营协会把特许经营定义如下: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中国对franchising是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把franchising译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这种翻译方法认为特许连锁是连锁店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连锁,*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种类型。但是在西方这几种经营形式各自定义不同,在实践中各自的特点也不同,有严格区别。
  第二种方法是把franchising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许经营一词的内涵也与英文franchising的含义相符,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非一个行业。特许经营这种现代商业销售形式在过去几十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用实践证明了特许经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同时特许经营还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作用。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
  1、首先是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其次是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再者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最后是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特许权转让方将整个经营系统或服务特许经营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中国*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特许经营的类型: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欧洲特许经营联合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双方直接或间接地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特许人给予并迫使单个受许人使用其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和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务款之内。
  反欺诈委托加盟:为了帮助加盟投资商尽量减少加盟风险,推出的反欺诈委托加盟业务,就是从加盟创业、维权、店铺经营这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策划。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特许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
  2、产品-商标特许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
  3、经营模式特许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因为这种特许经营是*授权的特许经营,可称之为”行政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方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5月16日-18日,2015中国特许展北京站圆满落幕。本届特许展总展览面积达35000平方米,500多个参展品牌涉及80多个行业,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集聚了一大批各行的领军品牌,吸引了数量庞大的专业观众。[2]
  在这次特许嘉年华的众多品牌和茫茫人海之中,爱蒂宝一枝独秀,将风靡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鲜独特、健康美味、无限创意的鲜果花和鲜果甜品介绍给国内关注健康食尚的消费者与投资人,其创新独特可谓是无与伦比。
  爱蒂宝在世界500强连锁品牌中排名第40位,2011年被福布斯评选为全球最赚钱的连锁品牌第9位。爱蒂宝之所以能在全球发展1200多家门店,在于其创造了一系列满足惊喜、独特、新鲜庆祝方式的产品,并把这种体验引导为一种时尚。
  作为全球最新鲜的特许连锁事业,爱蒂宝拥有完善的门店管理系统SMSx系统(由世界知名的软件公司NARANGA美国奇橙软件公司开发)及先进的全球同步培训系统nXstep。
  早期的特许经营是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在这一阶段,特许商向加盟商提供的仅仅是商品和商标的使用权,作为回报,加盟商需定期向特许商支付费用。
  产品商标、商店字号和服务字号,是一种可以明确描述的自然人或法人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商标都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其体系的基石。特许经营协议签字之后,特许商便把商标提供给加盟商使用,且负有严格维护该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特殊技能是现代特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曾给特殊技能下过定义,即必须是秘密的、实质的和可鉴别的。所谓秘密,即特殊技能具有独创性,如果不与特殊商联系就不能获得。实质性指特殊技能对加盟商必须是有用的,能帮助其带来利益。可鉴别性指特殊技能可以用一种确切的方式描述下来,以证明它能满足保密和实质性的条件。
  特许商不仅提供给加盟商商标、特殊技能,而且还提供一整套营销和管理的系统,包括培训、店址选择、行为规范、财务制度等。
  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这一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其经营优势。
  1.特许商利用特许经营实行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市场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3.特许经营因其管理优势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目标市场选择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
  (1)正是由于特许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严谨的经营体系。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难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来适应市场的、政策的各种变化。另外,由于各个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不同,特许经营也很难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续的优势。
  (2)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3)特许经营只能专注于某一个领域,而不可能在各个市场都取得战略性的胜利。
  (一)发展迅速,规模有所扩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
  据国内贸易局的统计,截止1999年底,内贸系统连锁企业总数已达 1800余家,连锁店铺26000个,经营额1500亿元,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5%左右。又据有关部统计特许经营在连锁经营主流业态中的超市、便利店,1997年销售额S000万以上特许经营企业有95家,比上年增长1.6倍,网点 755个,比上年增长3.7倍。特许企业占总的连锁企业总数提高到36%。如果按此匡算,全国各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约有600多家,网点约有5000个,年经营额约为500亿元。连锁经营实现的销售额近几年每年以40%以上的增长率增长,大大超过全国社会消费品增长率的10%左右,约三十个百分点。
  (二)特许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
  从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几乎覆盖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现有60家特许经与网点。我国国内特许经营业已向图书、洗染、冲扩、汽车租赁、维修、家政服务、健身娱乐、美发美容等领域发展。
  (三)新的先进管理技术手段、促销策略、经营方式被特许经营广泛地使用。
  特许经营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工商、农商、批零关系,本着”共学一个技术,共做一个产品,共享一个品牌,共获丰厚利润”使其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一批品牌专卖店,以厂家为龙头,与代理商相结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已形成连锁经营网络。
  (四)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
  不少连锁企业在城市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通过特许经营开始由城市向周边地区延伸,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胶东半岛等比较发达地区,一些连锁企业有半数以上的店铺开在县级以下的乡镇。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利用自己的商誉、经营技术及商品采购优势向周边地区扩展。
  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简况
  中国的特许经营从一开始就是以第二代特许经营即全套经营模式特许为主,而不象国外从第一代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起步,逐步发展到第二代特许经营。即使在美国,目前第一代特许经营仍占整个特许经营的30%-40%。中国的特许经营主要起步于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相比之下国外的特许经营一般起步于制造业,而且至今制造业的特许经营仍占一定比重。
  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16%。特许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300万。[3]自2000年以来,中国特许经营总体呈稳定快速的发展趋势。连锁企业中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比重越来越大。到2006年底,采用特许方式的企业占到连锁企业总数的69%。其中,餐饮业和服务业采用特许经营的企业分别占到所属行业连锁企业总数的95%和83%,零售业占到59%。2007年3月发布的连锁百强企业中,46%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销售规模达1020亿元。
  特许经营的行业覆盖面越来越广。中国特许经营已经覆盖了该分类的所有13大类别,80多个细分行业和业态。没有覆盖到的领域是因为中国经济社会制度、消费习惯不同,主要集中在商务服务,如财务、税收、保险、干洗、审计、会计和卡车租赁这些服务于商业机构的服务项目,比如说干洗行业,像西安的卡莱尔干洗就是采用特许经营加盟的方式迅速成长起来的。以及一些家庭服务,如草坪护理、卫生除虫等服务。
  2007年5月1日,旨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依据特许经营在中国的短短二十年时间内就已取得的惊人表现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增长势头是有增无减的。从国外和国内的特许经营实践看,可以说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必将有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
  国际特许经营发展简介
  1:针对国内和国外业务,超过1000个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国家大约有20个。
  2:有超过200个特许经营授权商于境内运作的国家大约有15个。
  3:大约50个国家有组织特许经营权协会。
  4:1998年特许经营销售额达到$1,190亿 (美元) (8,700亿人民币)。
  5:4,000个授权商,170,000个加盟商。
  现今国际特许经营状态:
  1:美国
  特许经营是发展最快和渗透性最高的商业模式
  有大约40~50%的零售业销售额来自特许经营商
  年销售量达$10000亿
  现在大约75种工业采用特许经营作为分销方式
  2:加拿大
  1327个授权商
  总计73500特许经营商
  3:欧洲
  1998年特许经营销售额:$1190亿
  4000个授权商,总计170000个加盟商
  4:澳大利亚
  特许经营在70年代首次出现
  到1996年,在澳大利亚运作中的特许经营授权商已达800个
  5:希腊
  3%的零售业销售额是来自特许经营商
  特许经营首次出现在70年代,1990年后获得广泛发展
  6:新加坡
  特许经营首次出现在70年代
  到1995年有85个国内的特许经营授权商
  在1996年有125个特许经营授权产商
  7:马来西亚
  特许经营权首次出现在60年代
  在1996年,特许经营业务占总零销业2%($6.09亿)
  2001年中国入关时三年内全面开放特许经营市场承诺后,中国特许经营迎来了快速普及推广的高速发展,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从当时的凤毛麟角发展到现在全球第一,达2000多家,近万亿销售额,速度增长之快出乎意料。[4]但是,没有限制规范的发展,也导致了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成活率不高,行业管理缺乏规范,加盟陷阱时有发生。
  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起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几年来,特许经营界对条例的颁布寄予了极大的期盼。
  2004年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这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立法的根本原因不是如直销立法主要是为了偿还入关时我们的承诺负债,而是*确实内在需求推动特许经营事业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建发展。这种内需力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主管者的需要。所以同时是在入关时的相同承诺,特许经营立法比直销立法快出台和更顺利出台也就成了事实。
  从2005年2月1日《办法》正式执行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法制化、国际化时代。[5]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迅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特许经营法的准时出台摧生了直销法的尽快出台。特许经营与直销经营都是中国*在01年加入WTO时所做出的国际承诺—-三年开放并立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契约经济。因此遵守入关承诺,本身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体现。
  *国务院令
  2012年第2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
  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
  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 日,
  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
  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 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
  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
  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
  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
  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
  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
  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
  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批准所需的费用;启
  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
  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
  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
  报告摘要。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
  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
  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
  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
  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
  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
  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
  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
  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 年第16 号)同时废止。
  从特许加盟者来讲,中国已出现创业者阶层,全国下岗人员1,000万,其中不乏拥有10-20万元的中小创业者。
  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3-10万元的家庭占7.15%,其中广东、上海、北京、天津分别39%、29.2%、20.8%和9.6%。10万元以上的户数占2.2%。1997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46,280亿元,这是创业资金的庞大基础,在特许经营为他们提供了大量创造财富、实现创业、做老板梦想机会的同时,他们无疑也为特许经营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尤其是现在,随着中国普通民众失业率的增加、*日益明显的支持创业政策的频频出台,在这种压力与动力并存、微观与宏观条件俱备的形势下,作为创业及解决就业最好方法之一的特许经营势必在中国有一个惊人的大发展。
  最终,特许经营法的颁布和国家特许经营战略的建立与实施将把特许经营带入全面社会化的阶段,为中国在新经济的时代竞争中赢取更主动的条件。
  总之,依据特许经营在国内的短短二十年时间内就已取得的惊人表现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增长势头是有增无减的。从国外和国内的特许经营实践看,我们可以坚定地预言,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必将有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认识特许经营、投身特许经营必将是中国有识之士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