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吗

2006年2月8日08:22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周崇华
2月6日,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教授王明仁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
有一次宁夏大学评教授职称,12位评委投票。某老师拿到八票后,评委会负责人认为该老师没有拿到文件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不能算作通过。
老师为此查阅了很多资料。当他兴高采烈地给负责人看基础,表示三分之二包括8票的时候,得到了一个冷冰冰的回答:“那些基础管不了我们!”结果,老师的教授职位被毁了。
在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此数?怎么定义?王明仁终于从大量古籍、现代文学、当代法规、报纸、文献、教科书中找到了答案。
第一方面
他发现“上”和“下”的含义和用法从古代汉语和现有文献中非常清楚和一致。即在表达范围时,总是包括范围的起点和终点,即包括“数”和“级”。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上”和“下”的用法混淆,到了七八十年代,混淆用法越来越严重,表现形式多样。
王明仁向记者展示了10年来他精心摘抄的3000多个“上”“下”的例子。其中当代法规、教材、新闻文章1000余篇。
方面2
王明仁将其归纳为四种类型:
首先是创造并列结构,改变原来的用法。如“两个以上”;“县级以上”等。违背了原来的用法。不需要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话是多余的。
第二,过度使用注释,随意安排意思。制定规章制度时,总是担心别人不懂,可以随意添加注释,比如“部门级以上(含部门级)”;“省以下(含省)”;这里的括号纯属多余。
三、意义和用法随意规定。王明仁认为,词语的意义和用法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约定俗成的,而不是由法律条文规定的。
第四,界限重叠,范围模糊。一些法律法规,由于“上”和“下”的含义和用法不明确,在将一系列事物或量划分为若*分时,往往会出现边界重叠、范围不清的情况。
方面3
王明仁告诉记者,“上面”和“下面”不仅仅是两个常用词,使用不当,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上”和“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也因为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的不同理解和解读,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普通的文字中,还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和制定者必须高度重视,从源头上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网友:刑法上、下、内是否包含这个数?
苏亦菲律师:《刑法》第九十九条【上、下、内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上、下、内包括本数。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注意对本立法解释进行更正:
一、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这里不应该包括法定刑的数量,因为它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否则,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就会重叠,从而违反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有期徒刑的并罚应当采用加重限制原则。
“如果刑期少于总刑期,但多于几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应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上面”和“下面”不应该包括这个数字。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深入理解这个词的含义来理解是否保护这个数字。相反,民法对它的定义却严重混乱。假设A的武功或成绩在B以下(或“B以下”),是否可以理解为并列或成绩相同?
枚举数量级数的表达式时,如果要表示数包含数,其实是很简单的事情。你只需要在数字单位后面加一个字,就可以一目了然,所有应用问题都可以无障碍通用。
哪个词?
“和”字就够了。
比如想说50分以上的站左边,想说50分以下的站右边。可以说:50以上站左边,50以下站右边。
另外,“多于”、“多于”、“少于”是同一个原因。如果有那么多,就不能叫“多”、“多”、“少”。他们不应该也不一定要表达自己模棱两可、模棱两可的原话,但是法律给了画蛇添足的错误定义,被忽略了。
这些量级词,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经常出现的常用词。需要统一作出正确的法律解释,使之简单明了,并使这些容易被误解的常见词语成为现实社会生活中词语运用上无争议的法律共识。这是科学严谨的,也是法律定义的作用和意义。
法律咨询小组的答复:
在《民法通则》中,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公民或者法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此,学术界产生了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即《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第133条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过这个问题很复杂,我推荐朱庆余教授的《民法总论》,有详细精辟的论述和分析,强烈推荐。此外,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表达意志的需要,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面行为、双边行为和多重行为。第二,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必要行为和不必要行为两种。第三,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支付对价(是对方的对价,而不是为了等价),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根据标的物的交付是否是其行为效力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承诺行为和实践行为。承诺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履行义务时成立;但实际行为是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的,标的物的交付是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5.根据相互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人行为和奴隶行为。奴隶行为取决于主人行为。6.根据行为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惩罚行为;双动和单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