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嫁最初是哀痛的事 新郎家三日不能奏乐

周礼中有记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一个“令”字,就有“令”的执行者。但是也有例外,仲春时节的男女相会,“奔者不禁”。可见,当时的人还保有相当的动物性,国法要服从于“春天”。从周朝到春秋都有专门做媒的官吏,官名“媒氏”,专职负责使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向他们配给田宅,以使其能安身成家。当时的男人结婚三年后才可以被国家征用外出作战或做工,叫“赴国役”。

嫁娶两家三日哀

今天人们的婚嫁是喜事,远古时候却恰好相反。迎亲只能在夜里,车马服饰都必须是黑色。起源于古人引阴气入家门,黑色是配合着阴的。黑夜黑马黑车黑衣人,车前置两枚火烛,在黑夜试探前行,就是去娶亲的了。

按《礼记》中记录,嫁走了女儿的人家,三个晚上不熄灭火烛,似乎女儿还能回来,似乎女儿还能看到娘家的光。而娶了新人的男家,三天内不能有丝竹乐器的响声。婚嫁是一件哀痛的事儿。现代女人出嫁有哭的,有依依惜别的,多数只是做姿态。终究习俗变了,嫁人是张灯结彩浩浩荡荡欢天喜地的事情。而古人说,不对婚礼表示祝贺,是规矩道理。婚事,当时都写成“昏事”。

到了汉朝,有皇帝诏书说,禁止民间嫁娶备酒食相贺。按汉律,禁止三人以上结群喝酒,但可以印证,民间嫁娶已经饮酒聚众庆贺了。由周到汉的大约千年,娶亲已经从只能趁黑夜进行的坏事变成了好事,由汉到今天,再没变过。《吕氏春秋》中说新娶来的妇人要“烟视媚行”,烟一样的视线,缥缈不定,妩媚地走路,大约是绝不能快步如飞,要忸怩细琐的徐徐而行。

三十不嫁要受罚

古时候妇女出嫁年龄,在汉代有严格规定,十五岁到三十岁为界线,过三十还独身在娘家,就罚“五算”,合当时的六百钱。据说,罚款不重,只是惩治迟迟不嫁的女人对风俗的挑战。有一种被古人称作“姆”的女人,类似现在的保姆。专指妇人到了五十岁,还没有生下孩子,被男家废出,按规定也不能再嫁。如果这妇人能奉行“妇道”,才有资格给别人的孩子做保姆。

汉朝的时候,有个叫王吉的人,房东家有一棵大枣树,王吉的妻子随手摘一颗枣给王吉尝,王吉当即废掉了这个妻子,因她偷盗。元朝规定废妻有七条:无子、淫佚、不事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任何一条都可以发休书废掉妻子。所以妇女们只能私自积蓄,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