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有猖獗的盗版 也有版权保护法令!

宋代印刷业发达,商品经济繁荣,两者相互激荡,便促成了一个繁华的书业市场,同时也催生出防不胜防的盗版现象。苏轼的作品是盗版商盯住不放的,东坡先生为此颇为苦恼:“某方病市人逐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苏轼集》卷七七)书商逐利,未经苏轼同意便私自刻印他的作品发行,苏轼曾想到将雕版追缴来销毁掉。

朱熹也有被盗版的遭遇,他的著作的《论孟解》“乃为建阳众人不相关白而辄刊行,方此追毁,然闻鬻书者已持其本四出矣”(《朱文公大全文集》卷五五)。为了对付盗版,朱熹干脆自办书坊,即开了一间民营出版社,刊印和发行自己与友人的作品,不过因为经营不善,书坊后来便倒闭了。

有意思的是,盗版的盛行,又促使宋人产生了反盗版的知识产权意识。苏轼与朱熹都想“追毁”盗版书,便是知识产权意识的萌芽。为避免因为被盗版而发生经济损失,宋代的出版商在刊印书籍时,通常要印上版权页——“宋人刻书,于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往往刻一墨图记及牌记”(叶德辉《书林清话》)。

这个“牌记”,载有出版人、刻书人、出版日期、版权声明等信息,类似于今日书籍的版权页。如南宋绍熙年间,眉山程氏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目录后便有一长方牌记,上书文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所谓“已申上司,不得覆版”,就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意思。

“已申上司”四字,还透露出宋代出版人可以向*申请版权保护的信息。事实是不是如此呢?清代的大藏书家叶德辉说,“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也就是说,中国从宋代开始产生了版权保护法。来看一个例子:南宋淳祐八年(1248),罗樾欲刊印段昌武编著的《丛桂毛诗集解》,作为出版人的罗樾与作者的侄子段维清(当时段昌武已去世,著作权由其家属继承)向国子监申请了版权保护令:“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今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

宋朝的国子监兼辖全国图书刊行,相当于教育部兼出版总署。应罗樾与段维清之请,杭州国子监便给印刷业最发达的两浙路、福建路运司下发了通知,要求两路转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版劈毁,断罪施行”。(叶德辉《书林清话》)

朱熹的外祖父祝穆编印《方舆胜览》,也向*提出了版权保护申请:“(此书)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冶施行。”

宋*即“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指有盗版嫌疑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祝穆将这一版权保护令附录进《方舆胜览》自序中,以警告盗版商。按照保护令,《方舆胜览》版权人如果发现书坊翻印盗版,即可向官府陈告,要求*出面“追人毁版”。

十八世纪初英国颁发的《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但从上面的故事,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确信,宋代已经出现了保护版权的法令,只不过*并没有专门订立一部成文的版权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