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根据 中美英三国之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发表于1945年7月26日,全称《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
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1945年7月17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柏林近郊波茨坦举行会议,会议期间发表对日最后通牒式公告。由美国起草,英国同意。中国没有参加会议,但公告发表前征得了蒋介石的同意。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
波茨坦公告共13条,主要内容有:盟国将予日本以最后打击,直至停止抵抗;日本*应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投降后,其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盟国指定的岛屿;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战犯交付审判;日本*必须尊重*,保障宗教、言论和思想*;不得保有可供重新武装作战的工业,但容许保持其经济所需和能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准其获得原料和资源,参加国际贸易;在上述目的达到、成立和平责任*后,盟国占领军立即撤退。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军投降。
总体叙述
全称《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亦称《波茨坦宣言》。波茨坦会议期间,中国、美国和英国于1945年7月26日发表,苏联于同年8月8日加入。
公告是在法西斯德国已经投降,日军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屡遭失败、行将彻底崩溃的背景下产生的。当时,美国由于原子弹试爆成功,认为不借助苏联的力量促使日本投降的条件已经具备,便由早先急切希望苏联对日作战,转为担心苏联对日参战会影响其独占日本及在远东的战略地位。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H.S.杜鲁门与英国首相W.L.S.丘吉尔在波茨坦会议期间,就美陆军部长H.L.史汀生起草的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备忘录进行协商修改,并在电请蒋介石签字后,以三国*公告形式发表。公告的发表使日本统治集团十分恐慌。同年8月6日、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9日,苏联对日作战。日本**于10日通过中立国瑞士向中、美、英、苏发出乞降照会。8月14日,日本天皇裕仁发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
细节描述
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联合发表了一份公告《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 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1945年7月17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
会议期间,三国首脑讨论了结束对日作战的条件和有关对日本战后处置的方针,并通过一项由美、英、中三国代表签署的决议,即《波茨坦公告》。苏联于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
公告宣布:盟国对日作战将继续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为止,日本*必须立即投降。公告还规定了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即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对日本领土进行占领;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解除日本军队的武装,惩办战争罪犯;禁止军需工业等等。
1945年7月27日,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召开内阁会议,决定不管美、英、中三国《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如何,都将予以不理,始终根据既定的根本方针,坚决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迈进。29日,铃木首相发表声明,称美、英、中三国宣言无异于开罗会议,日本*毫无关心的必要,拒绝投降。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波茨坦公告,颁投降诏书。
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督促日本投降。全文如下:
美、中、英三国*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空军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今集中对待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必将阻止日本人民*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以及对于基本*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