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处罚女性除非犯死罪 一般是不入监牢?
清代法律规定,女性,包括贵族女性以及平民女性,均有一定的特权,在自身所犯罪名较小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出庭、收监等等环节,自然也就不会受到相应的逼供以及私刑,当然真犯了罪,也要有相应处罚。当然这一切的出发点,是犯的罪本身不大,以及考虑的是男权社会下女性的颜面,换句话说,即是考虑的夫家颜面。
我们在电视里看到很多杖刑,即打板子有时候是私刑。比如说你犯的本身是打40板子的罪,最终依照律例,判你打40板子,这叫官刑。比如你犯的本来是打40板子的罪,但是你因故不认罪,大老爷不但私自打板子强迫你认罪,收押的时候,狱卒等也蹂躏你,这些就都属于私刑。
官刑有本可依,私刑全凭人性,很多被人津津乐道的刑罚,都是私刑。比如说有人提骑木驴,先不提这个是不是真实的刑罚,如果是,也属于私刑范畴。清律规定:“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这是官方的说法。
妇女除非犯死罪,一般是不入监牢的。清律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而就算入监牢,也必须另设女牢。
我们在电视里看到的夹手指的刑罚,这是一种小刑,这是被官方所允许的。如果妇女作为主犯,审讯的时候是可以用这个刑罚的,问题在于“度”。“拶指以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其应夹人犯,不得实供,方来一次,再不实供,许再来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该管上司不时察参,傥有徇隐事发,并交部议处。
清代刑罚依照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有七种人在清代可以赎刑,即花钱来减免刑罚,这七种人是:1.官员正妻、2.无法执行笞杖之人、3.有财力赎罪之妇女、4有诰命之妇女、5、过失杀人、6、年满七十岁的妇女、7有关诬告。可以见到,1、3、4、6都是关于女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