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甲午赔款总数是否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
甲午赔款总数竟然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这样的认识很多人都容易形成,一些历史书籍甚至教科书里面也持这样的看法。自己有不同看法,有必要和朋友们交换一下看法。文中使用的观点和数据源自网络不是自己独立研究成果。
首先看一下朋友的帖子:
“《辛丑条约》的赔款总数在10亿两以上,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经过延付、停付及退还,实际赔款并没有达到这个数目。据历史资料统计,至1939年1月15日国民*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为止,1902-1938年这37年间,庚子赔款总计实付之数为6.64亿海关两,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中国实际支付给帝国主义的赔款数额共五亿七千六百多万两,约占总数的58%。
马关条约提出的2亿两银赔款,以及赎辽费3000万两,完全超出了每年财政盈余不过百万两的清*的承受能力,俄、法、英、德等国借此趁火打劫,向中国出借以中国海关、税收等权力为担保的高利贷。为了支付甲午战争战败赔款,清*总共负担上了71748万两本息债务,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这笔巨额外债仍然是中国*的梦魇。”
本人的看法:
在甲午战争中,日本实际从中国得到的赔款应包括五项:(1)军费库平银2亿两;(2)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3)威海卫驻军费库平银150万两;(4)以“库平实足”为借口向中国勒索的库平银1325万两;(5)从“镑亏”一项多得的库平银1494万两。以上五项合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
根据《马关条约》规定2亿两军费分七年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
为了免交利息,也为了尽早撤除侵占威海卫日军,清**先后三次向俄法英德借款。于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给日本的战争赔款2.315亿两(实际上是2.597亿两)。所以,对日本不存在付息问题。甲午赔款应以战胜国日本所得的库平银2.315亿两做为实际战争赔款。
此外还应指出,以上数目尚未将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中国掠夺的财物计算在内。据统计,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所得的赔款及财物,总计约合库平银3.4亿两,折合日币5.1亿元。
清*三次借款情况:
一、俄法借款(1895年7月6日) 借款额:四亿法郎(折库平银98,968,369.82两)清*实收额:三亿七千六百五十万法郎(折库平银90,517,516.50两)年息:4%折扣:94.125%期限:36年
二、英德借款(1896年3月14日) 借款额:一千六百万英镑(折库平银97,622,400两)清*实收:一千五百零四万英镑(折库平银91,425,152.5两)年息:5%折扣:94%期限:36年
三、英德续借款(1898年2月19日) 借款额:一千六百万英镑(折库平银112,776,779.78两)清*实收:一千三百二十八万英镑(折库平银80,727,077.71两)年息:4.5%折扣:83%期限:45年(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8-31页。
三次借款3亿两清*实得2.6亿两,但却要归还7.415亿两(741,578,255两)。借款能否计入赔款,中国近代史研究上是有争议的。一般的看法是否定的。因为战争赔款与非战争原因引起的借款,以及列强对中国的劫掠是截然不同的问题。甲午赔款是根据战争状态下的不平等条约由战败国中国支付给战胜国日本的,而中国与俄法英德之间则是在非战争状态下基于不平等契约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不应把向俄法英德支付的债款算作向日本支付的赔款。
辛丑条约(油画)
庚子赔款根据《辛丑条约》,赔款总额为关平银4.5亿两(按中国当时人口计算,每人一两,共计4.5亿两)。约合当时的3.33亿美元、或6.3亿日元。因为清*根本无力一次性偿还,所以约定分39年还清(这与甲午赔款不一样,由此产生了巨额赔款利息),年息四厘,本息共计高达9.82亿两(982,238,150两)。此外,各省地方赔款22,272,708两银,实际支付额为16,886,708两银。庚子赔款本息合计超过10亿两。这里有一个问题,甲午赔款本金是2.315亿两,没有利息。而庚子赔款本金4.5亿两、利息5.32亿两,明显超过了甲午赔款。所以,庚子赔款应该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大一笔战争赔款。
庚子赔款即便是分39年偿还,清*也无力承担。为偿还庚子赔款本息以及由此而举借的外债,成为清*长期而沉重的财政负担,且有逐年加重之势。以各省(关)按年摊解的借款本息数额计,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为1056万余两,二十二年为1746万两,二十四年为2246万两,二十六年增为2496万余两,二十八年高达4772万余两。到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支出更高达5641万余两(当然这些款项也包含为支付三次借款本息而承担的数额)。除了各省摊派和增加税赋,清*还想再次举债应付赔款。经过各国的讨价还价,由清*发出四厘利息债券,分三十九年偿清。按分摊数额交给各国收执,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为担保。这样,各国就通过债券将赔款转化为外债。
为什么不直接借款给清*呢?一方面是高息借款各国往往要附加政治条件,会加剧列强在中国争夺*范围的矛盾。另一方面1900年时候清*的财政状况、统治基础远远赶不上1895年。列强害怕因为掠夺太多会导致中国动荡加剧,甚至丧失清王朝的统治,最终影响到列强在中国的利益。
如此高额的赔款和外债,由此带来清*对内残酷的压榨和盘剥,终于导致清王朝迅速垮台。而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北洋军阀*和国民*继续偿付清*积欠下来的剩余赔款额(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是无效的)。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作为协约国参战,作为战胜国停止对战败的德奥赔款支付。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俄在1920年宣布放弃俄国部分的庚款余额。美、英、日、荷四国部分的庚款余额则改订偿付办法。到了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停止对日赔款。随着英美等国与日本矛盾尖锐,再加上中国确实也无力再支付赔款。于是英、美等国于1938年纷纷停止“庚子赔款”。
根据江海关档案和旧海关“债赔各款专帐”,以及《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三·还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资料逐年核算,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为关平银6.66亿两(668,661,220两)。内含赔款原额、实际补息数额、镑亏数额等项。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实际支付赔款数额大约为5.76亿两,约占总数的58%。
之所以出现甲午赔款总数七亿多竟然比庚子赔款总数五亿多还多这样的说法,我分析原因就是将甲午赔款和由此产生的三次借款两种不同款项算在一起,而庚子赔款仅计算到1938年实际支付的赔款数额又扣除美英等国退款、而且没有计算为偿还庚子赔款本息由此举借的外债。其实甲午赔款和庚子赔款比较来看,无论从是本金利息还是从由此衍生的债务,中国因为庚子赔款而丧失的权益和承受的苦难都要更深重一些。因为庚子赔款并没有完全支付,所以使人容易以为庚子赔款从数额上要比甲午赔款少。这实际上是计算方法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