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解读20: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文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雇主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方面是试用期内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很低。实际上。预备工工资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把预备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任意降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试用期内所有意外伤害不纳入工作范围。这也是雇主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对试用期工资低的问题反应很强烈。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要理解这篇文章,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中的预备工资,约定的预备工资高于本条规定标准的,以约定为准。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的问题,首先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议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工资协议中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与正式工一致。
(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应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的价值并不意味着一定低于正式劳动者,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最低标准,这与同工同酬的原则不符。这种理解也抑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了方便使用廉价劳动力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不能规避。
(3)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这条其实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有一个执行哪个标准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两个标准在规定上互高于对方。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至少获得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而按规定休假的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这在法律上排除了企业因劳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不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支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wo
2006年8月7日,小张向东湾设备公司提出申请,并与后者签订了《试行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根据协议,小张应录用销售润滑油,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1000元,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奖金10元一桶。如果销售任务未完成,每月支付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处罚或不支付基本工资。小张说他从签约之日就开始工作了,但是公司因为他在任期内没有销售润滑油而拒绝支付他工资。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之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小张的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有关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的规定。裁定本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按约定的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小张试用期工资。小张拿了全薪。
最低工资制度也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注入了竞争意识,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劳动者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自身素质,使自己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得更丰厚的福利。
最低工资一旦确定,就不会永远不变。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所涉及的因素发生变化,如当地就业的增加、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经济发展的加快等。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化比较大的,应当及时调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报道,自2006年9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从每月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从6元提高到6.5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中国首次引入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提高标准。上海市*最新出台的政策也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际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单独缴纳。这意味着上海员工在扣除社保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以获得最低的月净收入750元。上海作为就业增长的特大城市,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试行文件,率先在全国各大城市探索和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年,上海首次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此标准。1994年,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年,上海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将标准从210元调整到220元。上海13年来连续14次提高最低工资,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使低收入劳动者获得了“工资上涨”的好处。
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规定
解读下:劳动合同法2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再现:
小李是安卓程序员,有一年半的工作经验。他面试了一家软件公司,通过笔试和面试,工资9k。
HR告诉小李试用期6个月,工资只能是70%。
小李知道试用期工资会“打折”。之前的公司给了他80%,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案例研究:
试用期内,公司只支付员工工资的70%。这个工资对小李来说合理吗?
事实上,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
工人的工资在
试用期工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80%;这个城市的最低标准是最低标准。一般来说,这个条件是满足的。
2、按哪个标准执行?
如果有两个标准,按照规定是要对比两个的,哪个标准工资高,就按哪个标准发。一般是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的80%发放。
3.小李的情况合法合理吗?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自然公司只向小李支付公务工资的70%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据此,小李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个问题提到了。小李的试用期限定为6个月,与一般公司规定的3个月相比太长了。六个月试用期是否不合理?
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条款的解释:
1.试用期看合同长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时间越长,试用期越长。三年以上且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最长试用期仅为6个月;但无论哪种情况,最长的试用期只有6个月。
2.小李属于什么样的情况?
案件没有任何解释,所以我们不知道小李的合同寿命。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小李试用6个月,没有问题。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现在面临的就业纠纷,只是工资发放的问题。试用期6个月,虽然长,但是公司已经照着做了。
试用期工资一定要“打折”吗?
当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80%,至少也是80%,也就是说试用期内支付正式全额工资是合适的。
但一般来说,由于考虑到人工成本,企业很少在试用期内支付全额工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与公司协商,在试用期内享受全额工资。
第一,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的定期和无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1、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2.完成一定任务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是华律编的。希望最大程度的解决你的问题。试用期工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另外,花绿。com提醒你如果你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雇主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方面是试用期内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很低。在实践中,预备工工资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缓刑犯为廉价劳动力,任意降低其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试用期内所有意外伤害不纳入工作范围。这也是雇主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对试用期工资低的问题反应很强烈。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要理解这篇文章,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中的预备工资,约定的预备工资高于本条规定标准的,以约定为准。
对于试用期工资的问题,首先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议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工资协议中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与正式工一致。80%是试用期最低工资,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提出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80%的,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
(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应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的价值并不意味着一定低于正式劳动者,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最低标准,这与同工同酬的原则不符。这种理解也抑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了方便使用廉价劳动力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不能规避。
(3)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这条其实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有一个执行哪个标准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两个标准在规定上互高于对方。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至少获得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而按规定休假的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这在法律上排除了企业因劳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不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支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