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为清*增收入 出卖国权为王权赢利
签订《南京条约》,可以说是清朝第一次以主权国家身份,按照双边条约方式,去解决法律冲突和国际争端。大清皇帝在条约中,不是以君临天下的姿态,而是以承担国际法的法人身份,出现在条约中。有人说,康熙皇帝早就与俄罗斯签订过《尼布楚条约》,“第一次”,应归于康熙帝。
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两份条约作一下比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截然不同。首先,《尼布楚条约》只是一份边界条约,两个帝国以双边条约的方式划定边界,类似于古代会盟,严格来说,它还属于中世纪的地缘政治,我国历代王朝对此并不陌生。而《南京条约》则与边界无关,它主要涉及战争赔款和战后通商等事宜,并由此而建立起基于主权国家的双边关系。
其次,《尼布楚条约》是以拉丁文为主,以满文和俄文为辅签订的,这显然与传教士的参与有关。以拉丁文为正式文本,是以尊重教皇仲裁权为前提的,这在西方亦属于中世纪老例,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后,签订条约双方,都以本国文字为主,不再以体现教皇权威的拉丁文文本作为仲裁依据。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真正具有近代意义并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条约是《南京条约》。在《南京条约》里,中国损失了国权,而清朝却没有损失王权,更何况通过《南京条约》,清王朝亦有所获,即以协定关税论,中国损失了海关权,而清朝却增加了海关收入,卖国不是亡国,当然要有回报。
此后,海关收入,成为财政支柱,不再归内务府,清朝流失的白银,通过海关找回来了,林则徐找不着北的,被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找到了,你说,谁是大清朝功臣?只要以海关收入作抵押,各国银行便竞相贷款,后来,左宗棠西征,李鸿章建海军,举国上下办洋务,都靠海关支撑。《南京条约》签订后,清*还增加了一项收入,那就是出卖租界地并收取租金。表面上,清*明文规定,土地不卖给外国人,可实际上,它从不限制由私人转卖,因此,外国*,往往先找一名中国人出面,将土地买下,然后再以“永租”的方式转让给它,由它来招商,搞房地产开发。
从收入的角度来看,将土地卖给洋人,显然要比交给农民划算,搞房地产开发,肯定比农业赚钱。英国人带来了一套新的国土经营模式--*租地,招商开发,以房地产经营,营造新城市。对此,清*又爱又怕。爱的是,荒地变现,另辟财源,地价攀升,还有上涨空间。我们不好统计,清*趁着租界兴起,究竟卖了多少地,增加了多少收入,因为它做得很隐蔽,而且一直在隐瞒。可它还是怕,怕国权卖完了,只好卖王权,而卖了王权,它就完蛋了。不过,中国足够大,卖也卖不完,更何况大清朝还留了一手,那就是东三省,中国卖完了,它还可以回东三省,东三省是清王朝的命根。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尼布楚条约》为什么用满文签而不用汉文签,为什么徐继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东三省是“我朝”、“我国家”对中国主权的贡献。在王权与国权之间,徐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就他的身份而言,他当然更倾向于二者的共同点,但他很清楚,王权与国权也有不同点,国际法认可的是国权而非王权。
清朝人不知王朝以外还有国体存在,通过卖国,渐渐意识到王朝与中国并不完全一致,王朝不仅可以卖中国以自救,还可以卖中国以自利。英法联军拿下北京后,仍与清朝谈判,使清朝得以确认:此夷无亡我之心。于是,大开卖国之门,赂以厚利,拉拢列强,与之合作,共灭太平天国。列强趋利,唯恐清朝死去,遂大力支持。晚清由此别开生面,因与列强“同治”,而一度呈现“复兴”之势。
以卖国增加收入,靠洋人复兴王朝,如同吸食鸦片,也会上瘾。以海关为例,晚清出卖海关,主权受制于列强,设总税务司,由洋人主持,清朝聘用之,授尚书衔,司务人员,亦请洋人担任,原以为大清朝的银子从此便要大大的流失,可事实是,海关税收反而因此剧增,当年林大人没有完成的任务,让总税务司完成了。根源在于,列强治下,中国海关制度日益健全。起初,列强以武力为后盾,胁迫清朝同意建立近代海关制度,清朝以为,这样就被列强掐住了命根。后来清朝发现,列强不要它的命根,而要中国主权,要与它“同治”中国。清朝出卖的不是王权,而是国权,不惜以卖国维系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