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寇“杀人工厂”处罚规定曝光 讲不清楚年龄也死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建立的奥斯维辛*作为种族大*和极端藐视人性的象征,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了耻辱的记录;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在北京也曾建立了同样的“杀人工厂”,这就是北京西苑的“战俘*”。

根据日本战犯上村喜赖的供述,西苑“战俘*”建在颐和园、圆明园、六郎庄和北大之间,*29军宋哲元的军营原址上,俘虏营直属于冈村宁次为司令的日军华北方面军,曾经杀害了无数的中国抗日军民。在上村喜赖的口供中有一个俘虏的处罚规定。现摘编如下。

一、在前线,日军哨线逮捕的敌工人员,按《华北方面军作战条令》来说应交给野战军宪兵队,经过审查,由野战军军法处处理。

听说实际上,在许多场合,野战军前线部队,发动作战行动权,就地枪杀,这是日军的违法行为,对日军活动不利,宪兵队几次发出警告,但前线作战部队不执行……

二、在前线俘虏以后,反抗者,在前线扣押期间和押送途中,企业逃跑者,所有日军士兵有权当即枪杀……

《华北方面军作战条令》有这一条,前线部队俘虏以后,审问过程中,俘虏人员不谈情况,就作为反抗者杀掉……

三、在前线俘虏营,企图逃跑和暴力反抗的人,野战军军法处一律枪杀。

要西苑俘虏营里,企业逃跑的人,经过军法处裁决,把他交给俘虏大队长,让俘虏自己处理——叫俘虏自己枪杀他……

下面是上村喜赖的备注:

我所知道的事实是,1943年春,叛徒章德贵在那里,搞伪军过程中,发现有一个人逃跑不成被捕,华北方面军军法处把他交给章德贵,章德贵在俘虏人员大会上枪杀他……

接下来是

《华北方面军作战条令》、《华北方面军军律》、《华北方面军俘虏管理规定》中详细规定处罚项目:

1、在日本机关利用变节分子中,有对抗行为、逃跑企图,都按其情况,送回西欧俘虏营或送交军法处。

2、劳动大队中集体逃跑、*时,以战斗行动处理……

3、凡是放在华北、华中地区劳动大队不放心者,有抗日言行者,一律送回西苑俘虏营,他们都往日本送。

集体逃跑和*准备者,按规定凡是组织参加者一律枪杀……

实际,组织首脑和参加密谋计划者,在俘虏面前枪杀、其他人员送西苑俘虏营,往日本送……

在武装部队战斗时被俘人员,拒绝说话,在审问时不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位者,经军法处裁决枪杀……

西苑俘虏营“南营”,有扣押发生各种问题,从劳动大队送回来的人的“扣禁所”。

被送日本的劳动大队中很多是“特别俘虏”,或坚持顽强敌对的英雄人物,他们不愿做奴役,在日本组织劳动大队人员逃入山里,日本军国主义残暴*了他们,发生了1944年北海道和日本中部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