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古代帝国法律秩序的缔造者到底是谁
作为一个长期处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这个概念,很早就在我国诞生了。有国家就有首脑,经过长时间的演变,秦始皇一统华夏,最高首脑的名字变成了皇帝,从此开始了古代长达两千多年的帝国历史。
帝国的秩序来源于法律,这种法律秩序竟然能持续两千年而没有本质上的变化,使古代社会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可见,虽然在今天看来愚昧落后的制度还是有它的可取之处的,这套法律秩序早在近三千年的西周初期,就已形成雏形,而它的缔造者,就是名垂青史的周公——姬旦。
“众神”的葬送者
在西周以前的夏朝和商朝,一直都是神权盛行的时代,人们通过对鬼神的祭祀,表达对生活的美好憧憬。
但是,随着权力的不断集中,神权集团内部各种腐败现象开始滋生,原本欣欣向荣的社会制度越发腐朽,依靠信仰来维系的社会秩序越来越被众多所谓的“神职者”们所玷污,以大祭司为首的贵族集团骄奢淫逸,社会财富不断地向他们集中,人们不堪重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神权的前途最后随着商朝的命运而走向衰落。
旧秩序已然腐朽,时代需要一个新的秩序来维系社会的运转,打倒“万恶”的神权统治,将人性的光辉迎回人间。于是,时代的弄潮儿在改朝换代的战争后粉墨登场,他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周公。
古代周公,说的是周代的爵位,得爵者辅佐周王治理天下。历史上的第一代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公旦生活的年代约公元前1100年,因封地在周,故称周公或周公旦。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被尊为儒学奠基人,孔子一生最崇敬的古代圣人之一。历史上有很多周公之说。比较出名的是易经中提到的周公解梦。亦有把*总理比作周公之说。
周公姓姬,名旦,也许寄托了他的父亲的一些期望,希望将来为大周政权带来黎明。周公旦果然不负乃父之期望,将周朝经营地井井有条,逐步带入了强盛。
举着“红旗”反“红旗”
在周公众多丰功伟业之中,周公制礼作乐的故事最为被后人推崇。
周公制礼并不是说礼是由周公创始的,因为礼很早就已经有了。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祁福的一种仪式,后来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大,逐渐演变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了习惯法的功能。
夏、商两代也都各自的礼制,当时神权盛行,神权体系规制社会靠的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种“礼数”,周公制礼,准确地说是周公将夏、商两代以的礼加以改造并使之系统化,弱化了虚无的神性“光辉”,加强了世俗世界君王的实际权力,将神束之高阁,形成了一个新的体系。用人之“礼”替代了神之“礼”,可谓举着“红旗”反“红旗”,只不过者红旗的内涵不同了。
孔子说:“周朝的礼仪制度借鉴于夏、商二代,是多么丰富多彩啊。我遵从周朝的制度。”那么,周公是怎样对礼进行加工改造并加以发展的呢?
周公制“礼”也制“法”
为什么说周公旦是帝国法律秩序的缔造者呢?他不是“制礼”的吗?这不是儒家的方法吗?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其实,在我国古代,“礼”原指远古人们用来祭祀神灵、祭祀人鬼的器具,其内盛有两块玉;以后将供祭用的酒也称作礼(后写作醴):再后进一步推而广之,将一切祭祀活动统称为礼。
这类祭祀活动有一定的程序和仪式,因而礼的最早涵意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共同认可、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到原始社会末期,礼作为一种习惯,逐渐制度化,从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用于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演变为确定人们等级地位的礼教;原来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的习惯,也演化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礼制。
据传说礼最早是由尧舜时代的伯夷创制的。《尚书·舜典》:“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礼?’佥曰:‘伯夷。’”同时被任命的还有负责创制刑法的皋陶。可见,早在虞舜后期,夏禹执政之时,中国法律刚刚显露出萌芽状态,“礼”与“刑”就象一对孪生兄弟同时降生在中华大地上。从此,礼在中国法学史上就占据重要的地位。夏朝、商朝尽管尚刑,礼仍不失为主要的社会规范。
周公旦的伟大,就在于他将这种“礼法结合”的方式由民间“无意识”的学说推广成为官方正式的立法手段,将夏商以来沿用的“礼制”与“刑制”加以整理、改造,创立了“礼法结合”的立法路线,对后世立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路线的核心是以“礼”的规范来治理国家,却行法律之实,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去神化”的不彻底革命
周公制礼的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就是对礼制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造,周公提出了“德”的概念,“以德配天”,只有高尚的道德能够匹配上天,才有资格统治天下,用德充实和丰富礼的内容,无形中提高了人的作用和地位。
古时的民众都驽信天意,信奉君权神授。商朝的统治者和民众对鬼神尤其虔诚,认为统治天下是商民族的上帝赋予他们的使命。天子即上天之子,时代天行令的,一般人要绝对服从,不得反抗。
武王伐纣,以小邦周取代了大邦商,受到上天庇佑600年的商王朝突然间灰飞烟灭,使广大民众对君权神授的神权政治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天下初定的周王朝急需一套新的理论为自己取代商朝进行合法性辩护。周公在综合姜太公、召公等人智慧,提出了“以德配天”为核心的新的神权理论。
周公说,商纣王虽然受命在天,但他不敬重德,才早早地丧失了天命;而周文王勤奋的德行被上帝知道了,上帝非常高兴,就命令文王灭掉殷。周公就这样把德和天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商朝的灭亡、周朝的兴起找到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同时,周公“以德配天”的理论,提高了人的地位,人的德性在社会政治活动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人由单纯的崇神转为崇神重人,使得礼、法等社会规范逐渐走向理性化,没有陷入宗教化的*。
但这种理论也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虽然周公举着“红旗”反“红旗”,偷天换“人”,用人之礼取代了“神”之礼。但归根究底没有走出神权的限制,君王首先是“天”的儿子,才能统治天下,没有对神权进行彻底的批判,使得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未能彻底走出神权的羁绊。
用血缘关系维系的庞大政权
古时交通极为不便,“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的命令到了地方手里,往往就会走样,地方的权利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距今三千多年的西周,天子根本没有能力去直管属下的庞大疆域,为了保障地方对*的从属关系,周公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独特的办法。
在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血缘关系相对来说是一种最稳定、最可靠的关系。于是,周公为了维系大周政权的稳定,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建立起宗法等级制度。
宗法等级制度是周礼的核心内容,周公则是宗法制度的总设计师。周之前,由于王位继承以弟及为主子继为辅,所以帝王的儿子无论嫡庶长幼,都是未来的储君,地位平等,虽有宗法制度,但并不严密。
因为都有机会,于是一个个皇子都不甘寂寞,各种皇族内乱充斥着整个商朝的历史,严重的内耗、腐朽的经济、残暴的统治造成了一个结果,就是商朝只能走向灭亡。
周公看到了这一点的危害,堡垒总是从内部攻破的,再强盛的王朝也经不起几场内乱,于是他就确立起嫡长子继承制,使得嫡庶有别,长幼有序,于是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由此产生。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正妻为嫡,妾为庶,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
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这种身份的差别,从你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经决定,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你当不上天子只能说你命不好,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宗法制确定了周朝人事任命的根本原则,周公相对应地建立起完善的封建制,则是周朝行政区划的组织原则。
夏、商两代名义上夏王和商王为天下之主,其实当时的夏朝和周朝是由若干个效果组成的联盟,诸侯国之间较为平等,带有原始的氏族平等制,王不过是天下诸侯之长,类似于春秋时的盟主,王和诸侯是兄弟关系。
周代封建制是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塔尖是周天子,周代诸侯国是周天子的臣子。具体来说,周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皇位,其余庶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嫡长子继承爵位,其余庶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之嫡长子继承爵位,其余分封为士;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庶子成为平民。即是说,周天子的后代在五代之后成为平民,成为平民之后也不可继续沿用天子的姓氏。当时的诸侯国都是城邦国家,每个诸侯国的中心只是一个方圆数理的城郭,城郭以外是农田、山林川泽,最外面是一条厚厚的土堤,把整个区域围起来,就是所谓的“封疆”。
这样各级行政长官都不断同化进入同一宗族之下,以血脉为纽带,作为发号施令的资本,周天子不仅是你的长官,更是你的长辈,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你都必须遵循他的命令,这就是这种制度的魅力所在。
无所不包的根本大法
虽然礼在大体上应属道德规范,但在西周,礼又是法的基础与渊源;即所谓“律出于礼”,故清人孙星衍在其《重刻故唐律疏议序》中说:“周公寓刑于礼。”可以说,周代的法学基础就是周礼。
周公一生把主要精力用于制礼作乐,继续完善各种典章法规。周公创制的周礼除了涉及这些关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也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史书记载周礼包括“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自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到军事、财政、教育,直至民间婚丧嫁娶、衣食住行、送往迎来等社会风俗、礼节仪式,几乎无所不包。
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贺庆之礼等。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
“周礼”又是周代国家的根本大法,用以调整国家各阶层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政治生活行为,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说:“礼,经国家,定*,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记·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将礼比作权衡、绳墨、规矩,与古人对法的理解俨然相同。从治国的角度说,《礼记·祭统》:“治人之道,莫急于礼。”这样看,礼就是法,所谓“周公制礼”,就是由周公主持的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不仅奠定了周代的法律基础,而且确定了中华法学发展的方向。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