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伤风败俗的通奸被发现的下场是什么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
古语有云,万恶淫为首。官员通奸不是新鲜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谓非同一般,不是说古代通奸的官员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员通奸是一种大罪,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远非当今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
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跟后来的元明清有别,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