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为何不准官员在就职地娶妻 防止家族贪污

《红楼梦》第二回,贾雨村考中进士,做了苏州知府,他在苏州任上干的头一件事,就是迎娶旧交甄士隐家的丫头娇杏做小妾。后来贾雨村老婆死了,娇杏被扶成正房。曹雪芹感慨道:偶因一回顾,便为人上人。意思是娇杏这丫头命好,只因当年跟贾雨村“放了回电”,现在就一步登天,从小丫鬟变成了贵妇人。

我倒替娇杏捏了把汗。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娇杏和贾雨村结合纯属非法婚姻,*处罚起来很严厉,搞不好是会死人的。《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女家与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

意思是说,在地方工作的领导*不许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不管是娶来做大老婆还是做小老婆,都得离婚,并把彩礼上交国库,然后还要再挨上80大板。被娶的女人和主婚人也一样,也得挨上八十大板。

所以说,我替娇杏捏了把汗。

同时我也替贾雨村捏了把汗——打板子事小,做知府的犯了事,是要影响仕途的。

有朋友会说,领导*也是人,他们在一个地方做官做久了,难免会跟某个姑娘拍拖,然后结婚生子,这很正常嘛,为什么就不许人家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呢?咱们看《大明律例》里面的规定与《大清律例》这方面的规定,连用词和句读都不带差的。

而明朝之所以有这种规定,完全是因为朱元璋。

众所周知,朱元璋一贯对贪官深痛恶绝,他喜欢把贪官的皮剥掉,硝制了之后绷在椅子上当靠背。严刑惩罚的同时,朱元璋还想尽了办法来预防官员贪污,不许地方官在任职地娶媳妇就是办法之一。他的逻辑是,官员娶了任职地的女人,家族贪污会更方便,与其在家族贪污发生之后惩治,不如在家族贪污出现之前预防。所以,一要杜绝官员在家乡做官,二要杜绝官员在任职地成家。从理论上说,这样可以减少家族贪污的机会。

为了减少官员们受贿的机会,朱元璋还不许官员们在任职地买房。《大明律例》里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比方说,贾雨村到了苏州之后,没娶娇杏做妾,而是在衙门口买了一别墅,这也是犯法的,一旦被查出,贾知府就得摘下乌纱帽,扒掉裤子,挨50小板,那套别墅也得收归国有。

清朝照搬并进一步丰富了大明律,既禁止行政*在任职地买房,也禁止军区*在驻地买房。

明清两代的立法者大概想到了一处: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任职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你是贪污,就摘你的乌纱帽,打你的屁股。

现在的官员买房,低价购买或者名为低价实则免费的购买都是很常见的,更多的时候都是开发商主动把房子献出去。这种情形属于变相受贿,跟明清两代倒是有些相像。

对于官员变相受贿,*当然是禁止的,可惜现在只治标不治本,虽然有政策规定“严查并纠正各级领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实际上不能完全管得住。

即使像明清那样极端的一刀切做法,也属于只治标不治本。很容易分析:

第一,*不许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官员们还可以在其他地方买房。行贿受贿的花样多了去了,行贿者想给苏州的官员送礼,完全可以在上海买一套房子,只要足够豪华,领导照样笑纳。

第二,即使在任职地买了房,官员们也是可以隐瞒的。行贿的不会说,受贿的不会说,当下属的不敢说,老百姓说了也没有证据,这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独上级不知。

第三,即使低价买房的事情被上级知道了,官员们也可以不受处罚。只要多给上级一点儿好处,我吃肉您喝汤,或者我喝汤您吃肉,大家利益均沾,不信封不住上级的嘴。

所以我敢断言,明清两代,肯定有大批官员顺顺利利地在任职地找了老婆,买了房子,使得*政策和法律条文都成为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