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汉桓帝“大赦天下”酿成的严重后果

“大赦”虽然是帝王们为收买民心、缓解社会矛盾惯用的一种手段,甚至可以说是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一种常态,但历史上也有不少反对“大赦”的声音。

《资治通鉴》记载,公元246年,蜀汉实行大赦。大司农孟光为此当众责备宰相费祎:“夫救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意思是说,实行大赦,就像树木一半茂盛另一半却枯槁一样,是一种偏颇的措施,不是真正的圣明之世应该有的。诸葛亮则认为:治理国家要靠大施德政,而不是依靠小恩小惠,以前的刘表、刘琮父子每年都实行赦免,可对治国带来了什么好处呢?蜀国人都称赞诸葛亮的贤明,认为费祎比不上他。

的确,动不动就“大赦天下”,用现在的话来说,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大赦”根本不是对百姓实施恩惠的有效办法,更不可能成为解决冤狱的良方妙药。“大赦”并不能使多数人得到实惠,消除冤狱需要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作保障。在所谓的“大赦”中,获得解救的良民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恐怕是那些真正的罪犯,眼看就要伏法、还给受害者一个公道了,可是一道赦令下来。他们又可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而受害者却一点儿办法也没有。

反对“大赦”的。还有南北朝时期的北魏献文帝拓跋弘。《资治通鉴》载,拓跋弘认为普遍赦免罪犯,反而鼓励了人们犯罪,所以自延兴(北魏孝文帝年号)以后,北魏不再实行大赦。

不分青红皂白实行“大赦”,表面上看是统治者宽厚为怀,其实是一种很不公平的做法,更可笑的是,有人甚至利用这种政策环境大钻法律的空子。东汉桓帝时,有个名叫张成的人预测到朝廷将要颁布大赦令,就让他的儿子在此期间杀人,来个不杀白不杀。

“大赦天下”的做法,除了破坏公平、鼓励犯罪,最大的弊害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动摇了制度的稳定性。当权者心血来潮,一句话就可以使法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制度怎么有资格受到人们普遍的信任?一项制度,一旦不被人信任,其维护秩序的功能也就丧失得差不多了。

良好的制度,需要在平稳的社会环境中运行。中国几千年封建史上,为何没有一个朝代能够建立一套像样的制度?因为无论在哪个帝王的手上,制度的更改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一项制度确立之后,没有谁能以个人的身份任意更改它,那么,即使这项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毛病,但从长远来说,也肯定会比那些过于灵活的制度有用得多,因为它是真正属于大家的。有些发达国家,*更换频繁却并不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因就在于他们有一套这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