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田中久一 在中国被枪毙的最高军职日本人
起诉书列举了田中久一在广东犯下的罪行:“田中久一所率之日军在广东*平民,破坏财物,奸淫掳掠,强拉伕役,滥施酷刑,无恶不作。为祸之列,史无前例。平民遭其荼毒者,不知凡几,财物损失难以数计。”
抗战后广州审判日、德、意法西斯战犯
“华南头号日本战犯”田中久一在广州被枪决
1945年9月16日上午10时,侵华日军第23军司令官兼香港占领地总督田中久一在广州市中山纪念堂的投降席前止步,双脚并拢,向第二方面军司令官张发奎鞠躬致敬,随后以驻华南日军投降代表的身份,在写有“如不执行命令或违犯命令,愿受惩罚”的投降书上正式签字。田中久一神情沮丧,或许他已经想到,广州将是他被宣判死刑的地方。
次年10月17日,国民*主席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宣判,庭长刘贤年在审判席上向战犯田中久一宣读了死刑判决书的主文。
除战犯田中久一,被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的还有近藤新八(中将)、平野仪一(少将)等日军高级将领,以及一批日军特务和宪兵。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是见证广东军民8年屈辱被雪耻的地方。
军事法庭设在广卫路4号
广东抗日战争正式胜利结束,全省各地军民欢喜若狂,悬灯结彩,大放爆竹,共同欢庆这历史性的时刻。与此同时,国民*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着另一项工作--审判日、德、意法西斯战犯。
其实,国民*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早在日本投降之前已经展开。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国民*便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但实质性的调查和审判战犯工作是在各地日军相继投降之后。
南京、北平、上海等城市遵照国民*的通令,相继成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而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也于1946年2月15日在广州市广卫路4号设立,从此拉开了审判华南地区及越南的日、德、意法西斯战犯的序幕。
据当时在广东高等法院掌管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黄汉纲回忆,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是由当时的广东省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等检察处、行营三个单位抽调出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一个审判战犯特别法庭。军事法庭运营期间,工作人员参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审判战犯工作结束后,所有人员又回到原来的单位继续工作。
黄汉纲在《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始末》一文中称:军事法庭内设审判庭、检察处、书记处三个部门。审判庭由审判长(军法审判官)一人、军法审判官四人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检察处由主任检察官一人、检察官一人组成,负责侦查及决定是否起诉。书记处由主任书记官一人、书记官若干人及翻译、副官等人员组成,负责审讯记录、编案、传票、行政事务等工作。
其时,广东高等法院庭长刘贤年出任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军事法庭审判官,广东高等法院主任书记官黄炎球担任主任书记官,主任检察官则由广东高等检察处的检察官蔡丽金担任。
公开日军照片供市民指认
1945年9月7日,新一军孙立人所部正式进驻广州市,《广东抗日战争纪事》一书中显示,当时广东境内的日军仍多达10万余人。同年11月,国民*组成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开展国内对日战犯的审判工作。
据抗战文献《广东受降纪述》记载,广东*在12月间成立了战犯调查组,拟定辖区内日本战争罪犯调查计划,并划定调查地区分令各机关部队按计划实施。
日本战犯的来源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国民*军事委员会颁发的战犯名单,其战犯分别由相关机关查明逮捕,另一方面则是经人民检举审查,根据其罪行判定为战犯的予以逮捕。
对于在战争期间犯下诸多罪行的日本宪兵,军委实施了另外的调查办法。《广东受降纪述》记载了其调查办法:经遵照军委会之指示,及采纳人民之公意,将战争中无恶不作之日军宪兵伍长以上的士官及部队长392名全部集中禁押,并将其姓名及相片公布,让便人民指认检举。
广东抗日战争胜利后,盘踞华南的日军近十万人,在日军被遣返之前最大限度地完成征集调查罪证任务,成了广东*和广东高等法院的当务之急。
当时的广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张啟鸿在接到战犯调查任务后,一面通令各县检察官办理,一面发动各县参议会及省府方面积极展开工作,由本地检察官亲自回乡调查。1946年5月,广东地区被列为战犯的人数已超过800名,均由战犯拘留所收押,各地人民检举的战犯也有二百余人。
虽然当时法院和民众都搜集了日本士兵犯下的大量罪证,但对于华南地区近十万日军的数量仍显不足。在其后的日子,经过*、法庭以及民众的努力,从多方搜集战犯的罪证,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结束之日止,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共计拘留人犯近千人。
田中久一在流花桥刑场被枪决
“带被告田中久一。” 1946年5月18日,随着刘贤年一声令下,侵华日军华南头号战犯田中久一被两个士兵押上了被告席。
据在庭审现场目睹了审判经过的广州市民黄碧珊口述称,当时法庭旁听席上密密麻麻坐满了各地赶过来的人,而此时的田中久一显得脸色苍白、目光呆滞。这次审判是公开的,人们都不想错过这个能亲眼目睹华南头号战犯被审判的机会,以一洗八年来国家被侵略的耻辱。
在审判上,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照国际司法惯例,对田中久一案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在庭上对田中久一提起公诉,起诉书列举了田中久一在广东犯下的罪行:“田中久一所率之日军在广东*平民,破坏财物,奸淫掳掠,强拉伕役,滥施酷刑,无恶不作。为祸之列,史无前例。平民遭其荼毒者,不知凡几,财物损失难以数计。”
审判前期,田中久一还强词夺理,拒不认罪。除田中久一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外,本人亦从武器性能、指挥权责等方面多方为自己辩护。他还以“既然是战争,就有正常伤亡,不足为怪”的说辞企图为自己开脱。
后检察官与被告及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历时长达四个月,经过十几次庭审,在9月30日终审时田中久一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
同年10月17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宣判,刘贤年在审判席上向战犯田中久一宣读死刑判决书的主文,判决书末尾写着:“被告纵横转战,肆虐东南,罪迹繁伙”。
1947年3月,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接到国民*寒文(36)防吕甚字第4578号代电,核准就地执行田中久一死刑判决。
1947年3月27日,田中久一由主任检察官蔡丽金验明正身后,吸了半支烟,喝了半杯酒。宪兵将田中久一押上了卡车,并没有对其捆绑,卡车缓缓行驶在公路上,游行示众,车上拉着写有“枪决华南头号日本战犯、华南派遣军司令田中久一中将”的白色横额。
当天下午3时,流花桥刑场的枪声响起,田中久一被枪决。他是在中国被枪毙的最高军职的日本人。
从1946年2月15日成立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结束,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完成了它的使命,对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犯下罪行的战犯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