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解释商朝为何灭亡 君臣百官集体酗酒!

《封神榜》里说,牢固如铁桶一般的商王朝灭亡是昏君纣王的荒淫、残暴等造成的。而先秦的典籍《诗经》中的《大雅·荡》以及《尚书》中的《微子》等,却认为商朝后期政治腐败是由于“酗酒”造成的。西周初期铜器《大盂鼎》上刻的铭文,更是谴责商朝百官“率肆于酒”(沉沦于酒)。

那么,周人的指控,是否有一定道理?酗酒的恶习与商朝的亡国是否存在某种内在联系?考古发掘的甲骨文里确实保存着商代大臣因为“酒疾”不能处理国事的记录。这主要是因为商朝人饮酒,无论盛酒、斟酒、喝酒都用青铜器,而青铜成分中含有7%以上的铅。现代科学研究发现,合金中的铅易溶于酒,如果合金熔液中铅的含量达到7%,并经常被人饮用,即可以引起慢性铅中毒。铅中毒又足以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头痛、痴呆、狂躁、妄想等症状,这和甲骨卜辞中记载的商朝官员“疾首”、“疾目”、“疾耳”、“疾心”、“疾口”、“疾舌”等慢性铅中毒症状一致。这些发现,足以说明商朝的灭亡跟过度饮酒有关系。

《赤桑镇》的包公戏,本意是要表现包拯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执法如山的“青天”形象。不过略受过现代法学训练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有“不对劲”的地方:由亲叔叔来审判亲侄子,合适吗?且不说亲手将亲人送上铡刀在人情上有多么残忍,单就司法程序而言,谁能保障一名法官在审判亲人时,能够做到完全的秉公执法,而不受私情的半点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赤桑镇》只好将“包青天”往极端里塑造,看起来不但是“铁面无私”,简直就是“铁面无情”了。

今天确实有评论者从司法程序的角度对《赤桑镇》提出质疑:包公铡侄,只让人看到实体的正义(因为贪官最终受到国法的严罚),而看不到程序的正义(因为戏剧中没有法官回避制)。评论者又进一步作出论断:“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实体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程序正义’。”只有到了“现代法治社会”,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产生了法官回避制度”。强调司法的程序正义当然是对的。但这位批评者与《赤桑镇》的创作者都误会了宋代的司法制度,误以为包公铡侄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反映——只不过《赤桑镇》想借此强化包青天的铁面无私,而批评者则想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中“程序正义”的缺失。

然而,所谓的“包公铡侄案”决不可能发生在宋朝。毫不客气地说,这类公案故事只是那些对宋代司法制度非常无知的后世文人的瞎编。因为在事实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讲求程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论述了宋朝设立的非常缜密、繁复的司法程序,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找来看看。这里我想再补充介绍一点宋代的司法回避制度,来证明《赤桑镇》之不符合史实,以及批评者之无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首先是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案,所有参与进审判的法官人等,如果发现与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宋代的司法回避实行“申报制”,开庭之前,各位在回避范围之内的法官自行申报,再由当地*核实,“自陈改差,所属勘会,诣实保明”。

有回避责任的法官如果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避免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的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如果包拯的侄子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侄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