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有没有退休金?他们退休后如何养老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养”,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没有“五险一金”,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不仅在古代社会有必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对这种因养老而施行的特赦加以规范,一定能够比古代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因照顾老人而就近工作的人予以某种补助(或精神上的,或财物上的),那么,即便社会大环境不允许人们都守在父母身边,也能对家庭养老起到引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的养老缺憾。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官办养老院,宋代50岁为“老”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