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少年知县如何会被身边师爷断送大好前程?
清朝中期,朝廷有意清理火耗,减轻百姓负担。清理的主要思路是“火耗归公”,由各省固定火耗的标准,用法定的形式在正税之外加征,不允许多征多收;收上来的火耗由省里统一支配,在弥补白银的损耗外由各级官员平分。
应该说,这个改革方案照顾到了各方面的利益,且有将“陋规”升级为“法律”的建设性意义。结果有官员预言火耗归公后,各地官吏只会在归公的火耗之外加征新的火耗,对百姓无益。果然预言成真,火耗改革只是徒然提高了正税,各地都征收新的火耗,反而加重了百姓负担。
老百姓去衙门打官司,衙役就可以向当事人索要“鞋袜钱”、“酒饭钱”、“车船钱”、“招结费”、“解锁费”、“带堂费”,等等;书吏可以向当事人索要“纸笔费”、“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出票费”、“到案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等。总之每个细微的环节都要向老百姓索要贿赂,最后逼得老百姓有事都不敢找衙门,都习惯私了。这是司法上的陋规。
我们再说说组织上的陋规。各级官府都有完整的机构和编制,理论上官员上任轻车简从,人到了就行。可明清时期,地方长官上任都随身带来自己的一整套工作团队:协助决策的有私人聘请的各类师爷,执行具体事务的有各种仆役(如看门的“门政”、管理公文发送传递的“稿签”、管理仓库的“仓场”、执行征税的“税务”、跟随左右的“跟班”、对外联系的“执帖”等,统称“长随”或“长班”),等于自己又招募了整套*班子。原来官府中的相关人员就变成了这套团队的助理和帮闲了。长官通过自己团队掌控政务的权力就是一种陋规权力。
康熙二十五年,朝廷宣布:“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准带家人五十名,藩、臬准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准带三十名,同知准带二十名,通判、州、县准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准带十名。”这就默认了私人*团队的存在,部分承认了长官们的陋规权力。而这些幕僚和跟班们依附在雇主权力身上,获得了治理政务的衍生权力。这种陋规权力不小,收益也不少。《官场现形记》通过一个钱典史的嘴,道出了这些人的陋规权力:“州、县虽是亲民之官,究竟*要尊贵些,有些事情自己插不得身,下不得手;自己不便,不免就要仰仗师爷同着二爷。多一个经手,就多一个扣头,一层一层地剥削了去,到得本官就有限了。”
《清代野记》中则有一则幕僚误事的笑话,最后说来与读者一笑。
光绪初年,河南镇平县出了一件盗案,是大盗王澍汶所为。一段时间后,幕僚们报告知县说王澍汶抓住了。知县方某,是少年进士,一上任就是地方实职,不知道怎么做,处处仰仗幕僚班子。
审理案件时,见刑名师爷东涂西抹,与王澍汶的口供多有不符,就觉得奇怪,问他怎么回事。该幕僚说道:“我等都是老资格了,大人你才初出茅庐,不知其中玄妙啊。”方知县就不敢再问了。等到王澍汶绑赴市曹要开刀问斩了,突发事故了。王澍汶一出狱,即大声呼冤。囚车驶出城隍庙街,控制不住,直接闯入了城隍庙中庭下才停止,而王澍汶仍然呼冤不已。恰巧被巡抚大人听到了,命令将案子重审,结果发现要斩首的王澍汶并非真身,而是假冒的。原来为了破案,衙役抓住王澍汶的娈童,要他假冒王澍汶,教他供词,骗他说王澍汶已经为他谋划好出狱的门路了,只要照做就不会有事。那人就冒充了王澍汶,等到发现真要被推出去斩首了,才知道被骗了,高声呼冤不已。此案最终被刑部提讯,刑名师爷下狱,知县方某革职,断送了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