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陵投降事件 西汉名将李陵投降匈奴算不算犯罪

李陵投降的悲剧

李陵是西汉武帝时期的著名将军,是号为“飞将军”的李广的孙子。因为“善骑射”,被汉武帝认为大有李广遗风,特命他带八百名骑兵深入大漠侦查地形。胜利归来后被任命为骑都尉,指挥五千勇士,在酒泉、张掖一带布防。公元前89年,李陵主动请战,率领这5000步兵出征,与匈奴单于带领的主力遭遇。李陵下令以大车结为军营,出战时“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当匈奴军逼近时,“千弩俱发,应弦而倒”。获得首战胜利。匈奴调集援军,连续进攻,李陵以“连弩”(应该是远射程的强弩)射单于,使单于差点中箭。最后匈奴将汉军围困于山谷,万箭齐发,而汉军矢尽粮绝,只剩随身的“尺刀”,无法有效还击。李陵感叹说,如果再有几十支箭也就能够突围了。最后的突围战中,只有十几个人跟随,李陵的副将韩延年战死,李陵感叹:“无面目报陛下!”于是放下武器投降。

战败的消息传回长安,但一时没有李陵的下落。汉武帝希望李陵能够壮烈战死,召见李陵的母亲和妻子,旁边安排了相面的术士,看看她们脸上是否有“死丧色”,结果术士说是没看到,汉武帝很懊恼。不久消息传来,李陵已经投降了匈奴,汉武帝更是大怒。廷议时,太史令司马迁上前为李陵辩解,被汉武帝以“诬罔”罪名处以宫刑。汉武帝派了将军公孙敖深入匈奴境内,无功而返,公孙敖汇报说,抓到的俘虏说李陵已经教会了匈奴怎么对付汉军,所以汉军没法打胜仗。汉武帝于是下令将李陵全家“族诛”,母亲、兄弟、妻子、子女都被杀。后来汉朝与匈奴恢复使节往来,李陵责问汉朝使者为什么要杀他全家?使者把缘由告诉他,李陵连呼冤枉,原来是另一名投降匈奴的汉朝军官李绪在帮助匈奴练兵。李陵派人暗杀了李绪泄愤,再也不愿意回到家乡。《汉书·李陵传》作者以同情的笔调叙述了这个悲剧故事。

那么李陵在无法继续战斗的情况下投降敌军,究竟是不是犯罪?汉武帝杀他全家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后来被匈奴释放回到家乡,是否仍然会受到追究?

强制一战到死的法律

根据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所载汉初的法律,我们可以得知,李陵在战场上投降敌军本身就是犯了死罪。出土的《贼律》明文规定,驻守边境据点将士叛变、主动投降敌军的,或者是在敌军来进攻时作战不力投降的,和企图谋反、临阵脱逃同样处理:“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本人从腰部一断为二,全家族诛(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全部处死)。也就是说,汉武帝在得知他投降匈奴时,已经可以按法处置将他全家族诛,不必再有他叛变、帮匈奴练兵这一情节。

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律被认为是汉初高后二年律(公元前186年),很有可能是由原来的秦律改编而来。而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就已经立法“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可见战场投降已经是一项重罪。《战国策·魏策》载秦国安陵君的一段言论,说有国王授予的“太府之宪”法令,其中规定:“子弑父,臣弑君”的犯罪不得赦免,即便国家发布了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投降敌军的守城官兵、逃兵不得赦免)。

这些法律看来汉朝都是继承了的。在汉文帝的时候,李陵的祖父李广也曾兵败、受伤后被匈奴活捉,李广夺了匈奴的马匹、弓箭,奋力逃回汉境,但却被捕下狱,被指控“亡失多”(损失士卒过多),“为虏所生得”(被敌军活捉),两项罪名,判处“当斩”。后来依靠爵位以及纳粟“赎为庶人”。

因此实际上秦汉时期的法律要求将士要为朝廷奋战到死,即便是已丧失作战能力,也要为国捐躯,绝不可被对方俘虏。

最著名的降将:于禁与庞德

历史上最著名的降将遭遇,莫过于东汉三国时期的于禁与庞德了。在东汉末年的混战中,曹操集团能够乱中崛起,很大程度上是曹操善于“招降纳叛”,于禁就是战俘出身的将军。他原来是黄巾军的士卒,193年随青州黄巾军投降曹操,得到曹操手下谋臣王朗的欣赏,推荐给曹操,说此人有“大将之才”。曹操果然信任有加,于禁从此也确实战功卓著。庞德原来是关中马家军的部将,长期跟随马腾、马超,215年曹操进攻汉中打败马超,庞德也随军投降曹操。

219年,刘备的大将关羽从荆州发动北伐,进攻曹操的战略基地樊城,樊城主帅曹仁派于禁、庞德分别在樊城外围设防。关羽利用夏季暴雨机会,掘开汉江大堤坝,“水淹七军”。于禁军营被淹,关羽军队乘船猛攻,于禁无法抵挡,只得放下武器投降。庞德的军营同样被淹,庞德在残存的堤坝上坚守,手下的部将建议投降,都被庞德斩首。激战过午,手下的将士不是战死就是投降,庞德只得坐小船撤退,船翻落水,被关羽军队抓获。庞德的兄弟当时就在刘备军中,关羽亲自劝他投降,许他为将军。庞德却破口大骂,称:“我宁为国家鬼,不为贼将。”关羽于是杀了庞德。

消息传到曹操那里,曹操为之流涕,说:“于禁跟了我近三十年,临危处难,居然反而不及庞德!”当时曹操自封魏王,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改朝换代,原来打天下时候他“唯才是举”、有能力即使“不仁不孝”之徒也百般招致,现在形势不同了,需要树立一个尽忠的榜样,来为自己新朝服务,而庞德正好就是这样的典型事例。于是曹操下令大力表彰庞德的忠诚与功绩,将庞德的两个儿子都封为列侯。

曹操联络了孙权袭击关羽的后路,得以保住樊城。孙权军队杀死关羽,得以全取荆州。为了与曹操联合对付刘备的进攻,孙权将于禁等原来曹操的部下都送还给曹操。不过这批战俘到达邺城时,曹操已经去世,曹丕继位魏王。曹丕接见于禁,于禁“须发皓白,形容憔悴”,见了曹丕,“泣涕顿首”。曹丕表面上温言抚慰,仍然拜于禁为“安远将军”,但命令他先去拜谒曹操的陵墓,预先在陵墓的房屋里画上了庞德发愤作战、于禁俯首投降的壁画。于禁见了壁画,羞愧难当,发病而亡。

北宋历史学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评论说:于禁“败不能死,生降于敌”,回来后曹丕可以把他废了、可以把他杀了,这样去侮辱他却是有失君主的风度的。

在法典中消失了的重罪

强制士兵一战到死的法律法律在后世也长期延续,尤其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战乱时期,朝三暮四、反复无常的军阀更多,法律也就更坚持不得投降的原则。甚至北齐律还特别设置了“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是触犯这十项重罪的,不可被赦免,官僚贵族也不得享有“八议论赎”之类的特权。“降”被列到重罪的第四种,仅次于直接的谋反大逆叛变等直接侵害皇权的罪名。

不过后来隋朝法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编为“十恶”,但却删除了“降”。唐朝的法典继承了隋朝的“十恶”,其中没有“降”。而在唐律中,“降敌”这项重罪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后世朝廷的正式法典也大多没有“降”的具体条文。

这种在立法上改进的现象,其原因并不难找。从历史教训来看,秦汉那样严酷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能够起到阻止将士在战局无望时放下武器的举动。因为同时期的法律里,对于接受投降、不得杀降的规定也很明确,尤其是在战乱时代,各武装集团“招降纳叛”,投降者调转刀枪作战,有功就可以得到奖赏。而如果投降后返回原部,反而要招到严厉的处罚。特别是诛连亲属的做法,更会坚定投降者帮助敌对方作战到底的决心。因此隋唐以后的统治者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历史经验后,在正式法典里删除了这个罪名。

不过后代的统治者仍然希望将士为自己全力卖命,仍然需要以死刑来胁迫将士。因此将这项罪名归纳到“军令”系统之中。古代军队出征,将帅具有相当大的*处置权,可以发布“军中号令”。唐代法典明文规定,军中号令不受法典约束,“各随临时处断,故不拘常律”。将士违反军中号令,统帅可以直接处罚。只是在“军还以后”,如果违反的罪名是法律本身有规定的,按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合论罪”。另外一个策略是,在一些单行法令加以规定,有时这些单行法令的严酷程度甚至还要超过秦汉。比如明朝正统十四年发布的军令,规定“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