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回变时的罕见秩序 曾国荃用人头堆出来
饥荒威胁之中,人心浮动是一种必然。特别是此时的山西局势原本就不宁静,捻军余部时时惊扰,与山西相邻的陕甘又爆发“回变”,对地方官员来说,稳定会秩序不仅直接关系赈灾成败,更与清王朝生死存亡攸关。
曾国荃奏疏中经常有夸奖山西“民性纯良”的句子,说民众“视饿死为应受之辜,绝无强夺强劫之案”,但这只是门面话,意在衬托“圣朝”的“深仁厚泽,浃于晋民肌肤也久矣。”实情当然并非如此,对在饥饿的死亡线上挣扎的人讲法度本就是件高蹈的事情。而为了维护秩序,曾国荃除了以各种行动宣示朝廷的恩泽,以安抚民众,另外也采用了不少铁腕手段。光绪三年九月,他在给属下的书札中说:“查灾放赈,先安民心为要。……至于布散流言、匿名揭贴,断非饥民举动,必有奸宄招摇潜踪其。此清查境内无业游民为最要也。地方官果能清查,勿令聚党生事。如遇外来面生可疑之人,不准溷迹境内,庶本境之饥民,望有涓滴之赈可以度活,而不敢萌异志;各路之宵小,惮吾严密之防,无从勾结,而不敢生觊觎。消患于未然,此其时也。”一名将官向他汇报派兵巡逻的情况,他更详细指示:“拣选谨慎之兵一十六名,作为两班,每班分四起轮流稽查要路,布置最为得法。但能使民间屡屡见有兵来,奸民自惧,良民自安。每起二名不嫌其少,若多则不敷分布,且恐益民间鸡犬之惊。惟巡哨之兵最宜安静,必须使莠民见之有畏心,不至使良民见之亦有惧心,?地方从此安谧矣。又称商贾粮车过境,任意截劫,毫无忌惮,或三五同伙拦阻孤身行客,夺抢物件。如此则粮贩无人敢来,境内之粮安得不日形缺乏?所关非细,仰即加意巡防,遇有截粮拦路行劫之案,一经拿获,即行会同地方官讯明情节确实,禀请就地正法,以安商而裕民食,是为至要。”
所谓“就地正法”,这是非常时期给予地方官员的便宜行事权力,是典型的“非常手段”,即使在当日也是违反法律之举。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种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有特殊的效果。李提摩太赴山西救灾,他目睹惨状后曾经困惑,为什么很少看到抢劫?原来“?一个村中都贴了告示,宣布巡抚有令,任何人胆敢行凶抢劫,各村镇首脑有权对抢劫者就地正法。因而犯罪现象出奇地少。” 果然,不久他就在路边看到了挂着“两颗人头的笼子”,“这是对试图暴动的人的警告。”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李提摩太对此也表示了理解,他在回忆录中说,“当时的社会状况需要高压政策。”
然而,如果“就地正法”施行无度,那绝对是民众的灾难。山西旱灾中,“就地正法”有无滥杀无辜情形?不妨先看曾国荃的一个批牍。当时隰州发生窃贼杀死巡夫命案,地方官员即遵“就地正法”之令,将嫌犯处决。曾国荃在隰州呈报的公文中批道:
“本爵部院前因被旱成灾,恐有不逞之徒煸惑饥民劫掠富户,谋为不轨,是以通饬所属,如有前项匪徒乘机倡首为乱,即行就地正法,以遏乱萌而靖地方。今窃贼杀死巡夫一案,无论事后挟嫌谋杀,或临时图财害命,总系寻常命案,自应遵照定例,填格录供,通报复审,按拟解勘,方为正办。该州前请就地正法,已属草率,即或实应就地正法之犯,亦应候示遵办,乃既经具禀请示以前,竟敢不候批示遽行正法,办理殊属冒昧,非寻常疏忽可比。本应立予撤参,以重人命,惟业据自行检举,禀请照例议处,且该州并属被灾较重,正当清查户口、办理赈抚紧要之时,未便遽易生手,姑从宽记大过三次,以示薄惩。……及嗣后遇有似此案件,不候批示擅专自便,定行严参,决不再宽。凛之!凛之!”
有了上峰“就地正法”的命令,地方官员很可能乐得简便,把赈灾中发生的所有命案都“从重从快”。这一封批牍透露曾国荃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危险,所以他反复强调和训诫,寻常命案一定要回到常轨,遵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