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的婚嫁习俗 古巴比伦的结婚流程
美索不达米亚实行的婚姻制度名义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丈夫也能纳妾。《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结婚双方必须缔结婚约,无婚约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婚姻一般由父母安排,因此婚约的缔结不是由结婚者本人,而是由双方的父亲来完成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交换礼品,当然,男方应先下聘,女方则往往以高于聘礼的物品作为嫁妆。法律规定,如果男方违约另娶则失其聘金;如果女方毁约另嫁,则要加倍退还聘金。
结婚前要先行订婚。在订婚仪式上,未婚夫要在未婚妻的头上洒上香水,并送上厚礼。经过这个仪式,女子就算成为未婚夫家庭的一员了。到了正式的结婚日子,新娘的父亲将女儿交给新郎,新郎在证人面前揭开新娘的面纱,向参加婚礼的亲戚朋友郑重宣布:这是我的妻子。这样,新娘就获得了法律和习俗承认的“妻子”的地位和身份。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丈夫占绝对统治地位。丈夫如果对妻子不满意只要把她的嫁妆还给她,并说:“你走吧,我不要你这样的妻子!”就可以休妻了。但妻子不能对丈夫说:“我不要你这样的丈夫。”不育、通奸、性格乖戾、不会持家等都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丈夫不但可以休妻,还可以置妻于死地。因为法律规定“为人妻者,如懒惰、放荡、不顾家或轻忽子女,均可溺毙之。”这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颇有些类似于中国的封建时代。当然,法律也适当保护妇女的权益。例如,法律规定,妻子虽然不能申请与其丈夫脱离关系,但如果她能证明丈夫毫无理由地虐待她或有外遇,均可携其嫁妆及应有财产回娘家住。而这项权利,英国女性直到19世纪末才获得。此外,如果丈夫应征入伍或经商在外超过一定年限而妻子生活无着时,妻子可以与别的男人姘居,而丈夫不得以此作为理由休妻。
婚前性行为在古巴比伦时期较为普遍,男女之间同意就在一起,不同意随时可以分开。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身上要戴一橄榄树枝作为标志,以表示她的身份是妾。不过,一旦结婚,性关系就不能随便。《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奸夫淫妇应行溺毙。
(陈晓红 毛锐)(节选自《失落的文明:巴比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