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
1.sdr是什么意思
1.特别提款权又称“纸黄金”,最早发行于1969年。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成员国认购的份额分配的账面资产,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务,弥补成员国*间的国际收支逆差。
2.其价值目前由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包括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成员国可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成员国进行外汇兑换,以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也可以像黄金和*兑换货币一样作为国际储备。因为是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普通提款权的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3.刚发行时,每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相当于当时的美元。发行特别提款权是为了补充黄金和可*兑换货币,以维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4.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将于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特别提款权)。
2016年10月1日,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五种货币一篮子的现行汇率决定,分别占41.73%、30.93%、10.92%、8.33%和8.09%。
5.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元地位再次受到冲击和质疑。为了缓解全球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短缺,并希望通过向以前从未获得过特别提款权的新兴市场国家分配特别提款权来更好地反映其经济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9年创造了1826亿特别提款权,并根据每个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分配给每个成员国。这是历史上第三轮也是最大一轮的SDR发行。世界各国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总量已达2041亿。
第二,股份分配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可以自愿参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参与国。成员国可以不参加,如果参加后想退出,可以随时提前书面通知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每五年是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时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五年例行审查一次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
2.第24届基金年会确定了第一个分配期,即1970年至1972年,发行了93.148亿特别提款权单位,按照成员国分享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越多。这一次,工业国家总数为69.97亿,占总数的74.05%。其中,美国占比最大,为22.94亿,占总量的24.63%。这种分配方式使得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得到的份额最少,而发达国家得到的份额最多。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将特别提款权与援助挂钩,增加在IMF的份额,以便获得更多的特别提款权。
3.2006年9月18日,新加坡年会决定,中国出资由原来的63.692亿特别提款权(约合94.655亿美元)增加到80.901亿特别提款权(约合120.23亿美元)。相应地,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从2.98%增加到3.72%,投票权从2.94%增加。其他发达国家领先于中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
4.2010年1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的五年例行审查,并调整了一篮子货币的权重。美元和日元的权重略有下降,欧元和英镑的权重略有上升。此次调整后,美元的权重将从2005年确定的44%降至41.9%。欧元的重量将从34%增加到37.4%,英镑的重量将从11%增加到11.3%,日元的重量将从11%减少到9.4%。
5.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席拉加德宣布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决议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三.主要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参与国可根据国际收支或储备状况的需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安排与其他参与国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兑换可用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收到申请后,可以协调指定部分参与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国际储备状况较强)作为接受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进行兑换;申请国对这种兑换没有比例限制,申请国持有的所有特别提款权都可以兑换成可*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项;一个参与国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参与国达成协议,将特别提款权兑换成其他等值货币(包括不能*使用的外汇),无需获得基金的批准或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包括对兑换“需要”的限制);但是,此类交易应遵循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改变国际储备结构)的原则。
3.根据《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参与国可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弥补参与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的储备部分形成的低于其配额25%的债务,或偿还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根据《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的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申请国的申请后,必须实际将特别提款权从其他参与国兑换成所需货币,并转入申请国的一般咨询账户。因此,在此过程中,基金必须获得相关交易所国家的同意。
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SDR)以可调整的比例共同代表五种可*使用的货币(称为“SDR篮子”),其货币相对稳定,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规定,只要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现有决议和现行惯例,特别提款权被用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的远期贸易支付、特定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担保、资金利息和股息支付、赠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