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 北洋军阀是怎样向学生开枪的?
读者们大概应该都记得鲁迅那篇名为《纪念刘和珍君》的文章,以及里面这段朗朗上口的语句: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鲁迅的这篇文章,写的是1926年3月18日,北洋临时*卫队开枪射杀包括刘和珍在内的四十七名示威学生和群众的事件。史称“三一八*”。
但是,北洋临时执*卫队为什么开枪?这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没有对读者们讲明白的事情。一个事件,如果隐去了前因,只留下后果,那么事件的是非性质,往往会发生扭曲、甚至会黑白颠倒。刘和珍一案的真相,以及当天“三一八*”的内幕,首先要从冯玉祥与张作霖打内战这事儿说起。
当年,日本扶持张作霖的“奉军”,而苏俄则扶持冯玉祥的“国民军”。
1926年3月,冯玉祥与张作霖两军正在华北作战,冯玉祥在天津大沽口一带的岸上建造了炮台,而且在水道中布施了水雷。日、英、美、法、意、比、西、荷等八国公使认为:冯玉祥在大沽口一带建造炮台等军事防御措施,违反了1901年大清国和十一国签署的《辛丑条约》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实事求是地说,冯玉祥在大沽口建造炮台一事,也许的确对《辛丑条约》构成了违约。只是,这个违约行为,有没有正当性,则见仁见智,这个问题牵涉到“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暂且不在此深入讨论。
3月16日,外国公使团向北洋临时执*提出了最后通牒,要求拆除大沽口的国防设施(如炮台等),并限于四十八小时之内答复,否则后果自负。公使团的最后通牒,激怒了北京的爱国学生,也给予了苏俄*利用爱国学生的机会。3月18日上午,苏俄代理组织在北京煽动共约五千多名的学生,在*举行“反对八国最后通牒国民大会”。游行示威的队伍,浩浩荡荡地朝着位于铁狮子胡同的北洋*临时执*涌去。
在此,我们的历史读物,隐瞒了一则重要的细节:一些学生在此次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出于自卫的目的”、携带了“削尖的棍棒”、高喊暴力口号、并且硬闯临时执*。
这里有一点值得读者注意:学生们自认为携带削尖的棍棒游行,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可是,对面的执*卫队兵却未必会这样看,他们很可能会认为:你们携带削尖的棍棒朝我涌过来,不是打我是什么?我怎么知道你不是要打我?
这个逻辑是很清晰的。读者只要稍微换位思考一下,就能明白。这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细节,并不是出自于北洋*的狡辩,而是当时参加那场游行示威的学生们自己所说的——他们写下了不少的证人证言。例如,李大钊的儿子李葆华,事后写下了一篇名为《回忆父亲李大钊的一些革命活动》的文章,文中有关于”三一八*”的相关证言如下:
“…………(游行之前)我们特意做了准备,每人做游行示威的小旗时,都挑选了较粗的棍子当‘旗杆’,用以自卫…………”。
李葆华的回忆证言,与案发之后北洋临时执*所发布的《临时执政令》(相当于“通缉令”)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在该《临时执政令》中,有关于“木棍”的事实认定文字:
“…………游行者)闯袭国务院,拨灌大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
这里的“木棍”,和李葆华证词中的“棍子”,是互相吻合的。
游行示威学生随身携带的木棍,事后被北洋临时执*缴去的,一共有九十根,每根长约三四尺,上端有“纸旗的粘痕”。这是事后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
检察院的记录文名为《京师地方检察厅关于三月十八日*致陆军部之函文》,收录在人民出版社《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当中。
可见,北京检察院的取证记录,和李葆华的证言,也是吻合的:部分学生的确携带了木棍,而且棍子上还有“纸旗的粘痕”。李葆华原文说的是拿棍子做“旗杆”。双方的证言,恰好吻合。
更惊人的细节是:这些木棍,竟然是削尖了的。
对此,一名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事后也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本史料里,写下了这样的证言:
“………。游行的队伍有两千人……拿木棍的并不多,而且都是学生,不过十余人…………木棍约三尺长,一端削尖了,上贴书有口号的纸,做成旗帜的样子………”。
削尖的木棍是什么?是凶器。这是不言自明的。
当然,“自清”证言中的”十余人”手持木棍,和北京检察院事后清点的“九十根棍子”,数字有所出入。但是,文字的性质是一致的:有一定数量的学生,手持了削尖的木棍。
更糟糕的是:游行队伍不但携带了削尖的木棍,而且还试图硬闯执*。对此,现场见证人于成泽,写下了一篇名为《三一八*之本校经过详情》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八运动资料》中。
于成泽是这样说的:
“…………这时,我看见群众中有些人,拿着很粗的木棍,上面播着旗帜…………卫队说:段祺瑞不在…群众很愤慨,齐行上前、企图涌进(执*)大门,便在此时,如狼似虎的(执*)卫士………开枪了…………”
对于“游行人员试图硬闯执*”的这个细节,还有更多的证人。
署名为“自清”的现场目击证人,也写下了一篇叫做《执*大*记》的证言,他说:
“…………但是,后来据一个受伤的(学生)说,他看见有一部分(参加游行示威)的人,有些是拿着木棍的,想要冲进临时执*里面去,这事我想来,应该也是有的,但是,这绝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顶多只是卫队开枪的借口…………”
读者这里要注意,“自清”说:学生携带木棍硬闯**,不是卫队开枪的理由。
但是,请读者自己想一想:如果你现在带一根削尖的木棍、不顾警卫的阻拦、硬闯国家的*办公机构,会发生什么事?如果你是单独一个人,警卫还可以鸣枪示警、将你制服,而如果你是20人、100人呢?又会发生什么事?而如果你是卫队兵,换位思考,你又会怎么做?
不要忘记:**卫队兵是军人,受军法约束。卫队兵的职责是守卫**机关,而如果你要硬闯,从理论上而言,卫队兵是可以开枪将你击毙的,否则试问:卫队兵手中的枪,是做什么用的?难道就仅仅是摆设?——当然不是摆设。卫队兵的枪,是应急用的——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开枪——不但在中国,在外国,也是一样。
而且也不要忘记:1926年,催泪弹、橡皮子弹尚未问世。
我于此,不妨插个话:假设读者你喊着“打倒冯某人”的口号、手持“削尖的木棍”、硬闯我的家,我会怎么做?——我会毫不犹豫、当场开枪打死你。而且我还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叫:“正当防卫”。
更严重的是,当天游行的队伍,还在事前组织了“敢死队”。对此,李星华在其文《回忆我的父亲李大钊》中,转述其父李大钊的证言,是这样说的:
“…………。为了提防军警动武,许多人将自己的红绿小旗、糊在一根粗粗的棍子上………。走在队伍最前面的,是右臂上戴着白箍黑字的敢死队……。”
可见,李大钊自己说的:游行队伍不但有”敢死队”,而且“敢死队”还走在游行队伍的最前面。
这叫什么?这叫“硬碰硬”。
你让一群不怕死的强壮青年,走在游行队伍的最前面、去和全副武装的卫队兵去“硬碰硬”,事态能不恶化吗?
而更多的证言显示:游行队伍不但试图硬闯执*,而且在硬闯的过程中,还喊出了暴力的口号。
在这一点上,现场的目击学生,有这样的证言,也收录在《三一八运动资料》这册史料中:
“…………我一进执*大门,就拼命向前挤…………忽然听到群众高喊:打进去!这时又听见卫队长叫:准备!………只听到枪声、子弹声、叫喊声…………”
清华大学这名学生的证言,记录了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游行学生喊出了“打进去”的暴力口号、并直接引发了卫队兵失控开枪。
而北洋执*卫队这边的证人,则更是直接指控:游行队伍对执*卫士进行了施暴、因而直接导致了卫队的开枪。
对此,当年的执*卫队军械员邱霖,事后有这样的证言,收录在《文史资料选辑》第三辑:
“…………。当学生涌向临时执*的时候,学生拿着带铁头的木棒、殴打(执*卫队)士兵的头,骂士兵是卫队狗、军阀走狗,当时,士兵*后退,当学生快要冲进执*时,卫队指挥官王子江说:开枪吧。他本来的意思是:鸣枪示警。不料,士兵误解了、纷纷朝学生平射…………。”
如果邱霖的证言属实,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示威的学生不但骂卫队兵是“狗”,而且还用棍子殴打士兵的脑袋。
在此,我又忍不住插话了:在这个世界上,凡是有卫兵的地方,基本上都竖立着一个“卫兵尊严不容侵犯”的警告牌。不信,读者您可以到处走走看看。
血案发生之后,段祺瑞发表了《通缉令》(即《临时执政令》),这份《通缉令》的行文如下:
“…………。近年以来,徐谦、李大钊、李煜瀛、易培基、顾兆熊等假借共产学说,啸聚群众,屡肇事端,本日由徐谦以*执行委员名义散步传单,率领暴徒数百人,闯袭国务院,泼灌火油,抛掷炸弹,手枪木棍丛击军警,各军警因正当防卫,以致互有死伤,似此聚众扰乱危害国家,实属目无法纪,殊堪痛恨,查该暴徒等潜赴各省区迭有阴谋发现,国家秩序岌岌可危,此次变乱除由京师军警竭力防御外,各省区事同一律,应由该各省长官饬所属严重查究,以杜乱源而安地方,徐谦等着京外一体严拿,尽法惩办,以儆效尤,切切此令…………。”
各位读到这里,我想,事实真相是呼之欲出了:在1926年3月18日的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一部分激进学生手持削尖的木棍、口喊暴力口号、冲击**,并直接导致了**警卫队开枪。
这就是我们诸多的历史读物,所隐瞒了的真相。
当然,北洋卫队兵在未经鸣枪警告的情况下,突然开枪杀人,这样做,应该也是不对的。
“一个巴掌打不响”。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纠纷升级的过程当中,通常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只不过双方的责任大小有所不同。责任全部归一方、而另一方完全无辜,这种纠纷案件是很少见的。
许多人似乎都懂得这个常识性的道理,可是一到了读史、写史的时候,这个常识往往就失灵了。为什么?这个也许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