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严苛的“环保法” 乱倒垃圾会被剁手
1.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
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甚至将保护环境提到政治高度。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提出来的。
他在《荀子·王制》中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荀子将之称为“圣王之制也”。
荀子是赵国人,但成名却在齐国。他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一职。“稷下学宫”是齐国一所地位与今北京大学相当的官办高等学府,祭酒则相当于今首席教授。这与齐国尊重知识分子、重视环保有直接关系。
比荀子大概早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管仲,便是位环保专家。他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便直接:不搞好环保,便不可担任国家*。
他根据秋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之“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
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这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当时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2.舜设世界上最早“环保部”虞
那么,古代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吗?据清代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职责范围更大,包括了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根据司马迁的《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上任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相当于现在的九个部委,设有正、副长官22人。
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其中就有“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书·尧典》也记载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
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伯益的确是环保专家,他是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说的 “伯益知禽兽”。
“虞”作为环保机构被保留了下来,在周代,编制更大,分工更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
3.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颁布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既保护了环境,也保证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出台“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即不得毁坏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秦简中,一部分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成《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
《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当时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外的时间。
南北朝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558年)春,皇帝高洋下诏规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
4.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古代的处罚比现代“环保法”厉害多了。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但“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至于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