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惩治“临时夫妻” 将妻典给他人杖八十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在记者会上说,外出打工潮导致许多农村小夫妻长久分居,在不影响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异地临时夫妻现象很常见。以至婚外恋情况增多,离婚率增高。希望*降低农民工申请保障房的标准,解决农民工租房子难的问题。(综合媒体报道)
用“临时夫妻”这个词有些别扭,它的实质就是“姘居”。由于缺乏法定关系,便出现两位伪角色:“伪丈夫”给原丈夫戴了绿帽,“伪妻子”致使原妻子人财俱损。这跟古代的买、雇、典、赠予等方式形成的“姘居”关系,似有不同,但经济层面上的连带,则不可避免。婚外恋也好,组建临时家庭也罢,以当今的社会世俗而论,男方如果连自己也无法养活,女方几无可能与他“恋爱”或结成“临时夫妻”。
比较有趣的是,古代也曾出现“异地家庭”或“临时夫妻”现象,历代朝廷还对此有过立法,意旨上似乎对“伪丈夫”网开一面,算是纳妾,但是如果妾本身以妻子自居,做了“伪主妇”,法律就会大加鞑伐。
古代的“临时夫妻”
往往出现在官员、行脚商以及在外求学的士子中间。
元代作品中经常提到的“两头大”,就是这种现象的古代版。官员异地为官,读书人出外游学,商人常年在外经商,许多都不带家眷。于是,家中有个老婆,在外或买或典或雇一妾,因为妻妾分住两地,妾亦如同主妇,就变成两头都“大”了。这同样也属于“临时夫妻”,因为并未影响到原先的夫妻关系。
正史中这样的例子很多,文艺作品中也不少见,不必一一再罗列了。《红楼梦》里,贾琏偷娶尤二姐以后,尤二姐显然就是以“主妇”自居的。北宋初年,内地官员赴任蜀地,大多独身前往,在当地组建临时家庭,所谓的“妾”,形同“主妇”。说到底,都是“伪主妇”。
对古代社会的危害
无非三点:
一是乱妻妾位,侵犯了正妻对家庭内部事务的主宰权,譬如对丈夫财产的支配、对所雇佣的奴仆的使唤、对外名分上的使用等等,这在古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西汉时的孔乡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亲,因为“乱妻妾位”,以妾为妻,被削去爵位,全家流放到合浦。傅晏被削爵的真正原因,固然跟王莽排除异己、专揽朝政有关,但能把“乱妻妾位”当重大罪名摆到桌面上来,却说明当时人对“伪主妇”极为反感。
二是败坏风俗。纳妾是古代男人被礼法所允许的一种特权,但前提是,无论娶回来的二房、三房乃至N房,都必须在正妻的绝对管理之下。一旦出现“临时夫妻”,移情别恋倒还是次要,由于“伪主妇”长期代行主妇权力,极易养成恃宠而骄的惯性处事方式,其后很难与真正的主妇相处,出现家庭内部矛盾就在所难免。
另外,有些朝代由于盛行异地置妾,男子原本可以携家眷同行的也不愿带了,原本无需出外的也纷纷独身外出了,使得正妻独守空房、孩子难见父面、老人不能尽孝。古语曰:父母在,不远游。就是这个道理。同时,也助长了人口买卖及雇典女人的歪风。
三是失伦伤化。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在官员、士子、商贾等有钱有势阶层对“临时妻子”的需求增大的过程中,不少贫苦家庭为了生计,也乐意出卖或典当自己的女儿或妻子,来换取生活之必需,甚至社会中上层也有出现以妾相赠或交换索取财物的现象。经济利益及“伪主妇”地位的诱惑,驱使了女性的失贞,动摇了女人的贞洁观,在古代是被视为很无耻的行为,对风化的危害尤大。
古代对此有相关立法
前文中说了,男人纳妾是允许的,但“伪主妇”是不被允许的。为此,历朝历代都曾出台过相关法律,要么取缔,要么严禁。
早在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就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就是“毋以妾为妻”。严禁“伪主妇”,竟然升格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可见古人不是一般的有共识。
唐以后的历代法律,都有处罚“伪主妇”的法令。唐宋律都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这就是说,出现了“临时夫妻”,势必会导致妻妾地位的颠倒,妻在实质上已经沦为妾了,因此,处罚更重。
元世祖灭南宋不久,一个叫王朝的官员上书提出,江南盛行典雇妻女为人妻妾的恶俗,请求朝廷颁令禁止。不久,朝廷果然颁布了命令:“诸以子女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
这是从源头上打击“伪主妇”、预防出现“临时夫妻”的办法,没了买卖与典雇,将经济利益与“伪主妇”割离开来。但这个法律后来变形了,大约元政权发现这种现象涉及面太广,难以一刀切,不久又下令区别对待:“若典雇双方都愿意把出典之女变为受典者之妻或妾,可以允许;夫妻一同典雇于人,而以妻充人妾,只要不拆散他们的原有夫妻关系,也予允许;只有接受钱物的典雇行为,才予禁止”(《元史·刑法志》)。
这种禁令,貌似禁止,实际上是在纵容,因为接受钱物完全可以私下进行,完全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掩饰。这就难怪禁而不止,而且继续蔓延、花样更多了。
明代“临时夫妻”之风更盛,朝廷的禁令也比元代更严,波及到了原来的家庭:“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子各同罪,并离异,财入官”。该律所附“条例”,处罚更严:“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骗财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属军卫者发边充*,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组建临时家庭,要杖八十,原先的婚姻关系还要强制解除,没收财产。如果发现有女性以色相诱取“伪主妇”身份骗钱的,最高可判死刑,不可谓不严厉了。清律沿用了明律,但在量刑上比明代放松很多,“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这种放松,又为“临时夫妻”大开了绿灯,只要不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或不收取钱财,就可不受约束。
窃以为,由打工潮引发的“临时夫妻”现象,不仅仅是源于住房问题引起的两地分居所致,婚外恋、离婚等现象,跟住房可没啥关系。难道刘代表所说的“临时夫妻们”都睡在露天的吗?难道他们的日常生活开支都是AA制的吗?再说,农民工的情感婚姻啥的,纯属个人隐私或私生活,毫无必要拿到讨论国计民生的两会上去说,也没有必要向古人那样还煞有介事的立法。
实际上,*该做的,还是应该从世风上找根源,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教育上找症结,多多安排一些伦理、道德、忠贞等传统国学课程;从政策上多眷顾一下农民工群体,如用工单位尽可能安排农民工夫妻在一起工作等等,具体的我就不说了,那是时评家们该干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