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如何杀贪官?朱元璋发明哪些酷刑处置贪官

众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是穷苦人出身,从小吃过很多的苦,饱受元朝贪官污吏的剥削。而且他的父母和长兄,也都是死于残暴的剥削和瘟疫,所以他从小就立下誓言,长大后一定要杀尽天下的贪官污吏。洪武二年,朱元璋在全国上上下下掀起了一股轰轰烈烈的“反贪污”运动,矛头直接指向从*到地方的各级贪官。

朱元璋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当他发现御史宇文桂身藏十余封拉关系拍马屁私托求进的信件后,立即派人对*各部和地方官府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从上到下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他龙颜大怒,立即诏令天下:“奉天承运,为惜民命,凡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待。”并称从地方县、府到*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

朱元璋还发明了种种残酷刑法处置贪官。朱元璋认为把这些贪官一刀斩了,真是太便宜他们了,而且也不解恨,还会有很多官员贪污受贿,必须想到一种酷刑,以达到震慑其他官员的作用才行,于是便发明了挑断人的手筋、脚筋,削膝盖等酷刑。

此外,他还创造了“剥皮实草”刑法,把那些贪官拉到每个府、州、县都设有的“皮场亭”剥皮,然后在皮囊内填充稻草和石灰,将其摆放在处死贪官后任职的官员的公堂桌座旁边,以警示继任之官员不要重蹈覆辙,否则,这个“臭皮统”就是他的下场。这种触目惊心的举措震慑了一批官员,使他们的贪赃行为大为收敛。

享受到这一待遇的第一人,便是朱元璋的老部下朱亮祖。他是赫赫有名的开国大将,被封为永嘉侯,镇守广州,可谓是位高权重,但是此人焦躁狂傲,不把一般人放在眼里。

当时广州有个县令叫道同,是一个清廉的官员,由于执法严谨,得罪了当地的土豪劣绅。这些土豪吃了亏,便找到朱亮祖,给了他很多好处,希望他为他们出头治治这个县令。被利益熏昏头脑的朱亮祖同意了。从此朱亮祖便与道同发生了正面的冲突,谁也不让着谁。朱亮祖不但用自己的官兵包围县衙,还强行救出犯人,并且恶人先告状,上奏列举了道同一大堆罪状。而道同也同样把朱亮祖的恶行上奏给了皇上。但是朱亮祖的弹劾信先到。于是朱元璋大怒,下令把道同抓起来放入剥皮亭,就地正法。就在他下令不久,道同的信才到,可是为时晚矣。后来朱元璋把朱亮祖与他的儿子全部抓起来,亲自动手进行鞭打。最后他们二人被活活鞭打而死,而且朱元璋下令把所有相关的恶霸全部杀死,并把朱亮祖儿子等人的皮剥了下来,悬挂在闹市,供人参观,以起到警示官员的作用。

朱元璋从登基到驾崩,他“杀尽贪官”的运动始终都未曾减弱,但是贪官现象也始终没有根除干净,所以他晚年只能发出“如何贪官此锁,不足以为杀,早杀晚生”的哀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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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残忍*自己的大臣,太子朱标很不理解,为此,朱元璋命人取来一根长满刺的棘杖,叫太子去拿,太子不知道该怎么去拿。朱元璋见状,拿起宝剑,一阵猛削,很快将所有利刺全都削去,棘杖变得十分光滑,很容易就可以拿起来了,朱元璋说道:“如今我所杀的,都是一些很难对付的险恶之徒,就好比这根棘杖上的利刺,我把他们除掉后,再把木杖交给你,难道还有比这再好的吗?”不料太子却很不以为然,回答道:“上有尧舜之君,则下有尧舜之民。 ”这无疑是指责父亲不是尧舜之君,朱元璋勃然大怒,抓起椅子向太子砸去,太子吓得赶快跑开了。

5、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6、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

7、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鲸、刺、非刂、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

他自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象自己那样依*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对死刑的执行大体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

《大明律》对死刑的规定还算是相当人道的,只有斩、绞两种。

但此外还有不列于五刑的凌迟,专门用于对付大逆不道。

凡是凌迟处死的,按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谓千刀万剐,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斩首。行刑时在旁边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众。国人似乎自古以来就喜欢看杀人,看凌迟时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触目惊心的朱元璋严打七大酷刑: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

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1、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2、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3、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4、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