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从牢里捞死囚要花多少钱 历代死刑制度

在中国古代,死刑又称极刑、大辟、“殊死”等,历朝历代都尝试过如何减少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一度废除了死刑……甚至从牢坦捞个死因出来,都是明码标价的。

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法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死刑也称极刑、大辟,汉代又称“殊死”。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不仅死刑多,在汉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在他当皇帝的河平年间(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条”。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

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

东汉和帝永元时期:死刑610种;

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种;

唐朝:死刑233种;

宋朝:依唐刑律,庆历敕增31种,嘉佑敕增60种;死刑总数多于唐朝。

元朝:死刑135种

明朝:死刑249种,另有《杂犯》死刑13种、《问刑条例》死刑20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

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东汉时期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

目前刑法中减少死刑,是现代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代时期。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

据《尚书·虞夏书·大禹谟》记载,传说中的中国最早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概意思是,疑罪从轻,疑功从重;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可违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杀,严防错杀,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无德、重刑亡国的教训,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理念,出现了中国最早一轮的削减死刑运动。据《尚书·吕刑》,第五任国君姬满(穆王)执政后,接受吕侯“训夏赎刑”的劝告,开始减刑,其中死刑减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与周初相比,死刑条款减少了300个。

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张实行仁政、惠民,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成为仁政和宽刑的体现。

图:汉代铁制刑具,1972年汉景帝阳陵附近刑徒墓中出土。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实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大面积、广泛采取“替用刑”、“赎刑”、“赦免”等多种变通措施,少杀不杀。

所谓“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来执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处,是“礼人于刑”观念的反映,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宫刑而逃过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记》作者、著名史学家司马迁等。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唐律》规定“赎铜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在历代也不鲜见。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记载,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决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据《汉书·武帝本纪》,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当时司马迁便可以花钱免死,但他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

类似汉代这样的“以财换命”的赎罪条款,此后历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规定,如果被判斩、绞死刑,“赎铜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赎刑”免死,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两大常规措施,“赦免”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说替用刑、赎刑体现的是“宽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图:宋代男死牢,与普牢比,上挂虎头,进门低矮,门半人高,躬身进出(河南开封府仿建)

赦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有“三赦之法”,其内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类人不执行死刑,这个免死政策,一直影响到现代刑法。

曹魏时期首次出台“八议”制度,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大罪必议,小罪必赦”。“八议”制度早在先秦时已雏形,时8类人有减刑免刑的特权,此即《周礼》中所谓“以八辟丽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铁券免死”是灵的一种。铁券俗称“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赐颁给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因平定*有功,唐昭宗曾于乾宁四年(公元897年)给钱镠赐金书铁券,上书“卿恕九死,子孙三死。”

明太祖朱元璋(明太祖更多故事,见公微:jsnjnfl)也曾给功臣颁铁券,持铁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孙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条件的,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记,“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缓的另一种方式“留养承祀”,更能体现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死罪,回家奉养老人。

唐玄宗以“重杖”代“绞斩”一度彻底废除死刑

在古代,历朝对死刑都有严格控制,自北魏首创“死刑复核”制度起,中国历代都有一套严密的死刑案复核制度,生杀大权大多直接集中于皇帝一人或*机构手中,以减少滥杀错杀。

其实早在西汉时已有死刑复核的“报囚制度”,隋朝则出现了“三复奏”制度,并为唐朝继承。唐朝是中国历史对死刑案最谨慎的一个时期,“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复奏两次,执行当天还要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唐太宗贞观初年,京都地区的死刑甚至由“三复奏”升级为“五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在严控死刑的同时,古代中国还进行了“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唐朝废止死刑的尝试始于贞观年间,推崇“民本治国”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大幅度削减死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将全国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次年这批人全部被赦免。

图:宋代女死牢,与普牢比,进门低矮,门半人高,躬身进出(河南开封府仿建)

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执行(更多见公微:jsnjnfl)。据《新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下令,将全国所有死囚流放到边区,即所谓“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这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在李纯(宪宗)当皇帝时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条件地全面废除死刑,李纯下诏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恶”、“杀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废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据宋朝官修《册府元龟·刑法部》记载,天宝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诏:“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此条。”所有应该判处斩、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这个诏令可以说是破天荒的,比西方的司法更文明!天宝六年,可视为中国“废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废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