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在明清时期“医生”的社会公众形象非常差?

最近一直在看《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该书对明清时期到民国时期的医事诉讼,有一个纵向观察和比较,大致情况就是明清时期极少,而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时期大量出现。这种变化涉及医疗模式、医病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环境的各种变化。一个特别明显的感觉就是,国家权力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时期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

这让我想到罗志田在《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一文中所言:“现在不少人研究中国史,喜欢说国家如何向基层渗透,甚至研究古代史的也这样说。其实在治理层面,国家不在基层,且也无意进抵基层(即缺乏向基层扩张的意愿和动力),是很长时间里的常态。国家真正涉入基层的治理,应是20世纪北伐之后的事了。”可以说,《发现医病纠纷》一书所呈现的历史状态是很符合这样一个判断的。

一般而言,学界都比较认可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对于基层社会不太干涉,传统时代的*是很精简的小*。吕思勉说“中国官治,至县而止”。费孝通提出“双轨政治”,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族权平行运作,而皇权也是到县为止,基层是靠绅士自治的;黄宗智提出“集权的简约治理”,“考虑到官僚机构仅仅能延伸到在19世纪人均负责管理25万人的县令一级,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的程度很低”。但现在一些学者的研究又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些疑问。王家范曾对乾隆《吴江县志》的编外“准公务人员”有一个统计,因为该县志对自明到清的徭役叙述比较详细。

据此统计,明代吴江县的编外“准公务人员”名目有29种,共13716人,还有“其他”给县以外派出的,总计不少于17000人。王家范因此认为,“现在媒体上常说中国古代县*机构非常精简,这说明它不明历史底细”。(《复杂的历史,需要复杂的头脑——从“黄宗羲定律”说开去》,《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1期)

不仅是县级*的办事人员数量并非如官方宣称的那样精简,而且在管理的层级上也突破了县级的限制。胡恒关于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显示“雍正中期以后清代基层管理策略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即大量的县辖政区通过佐杂官(县丞、主簿、典史等虽不入流,但也都是正式官僚人员)的分防实际上得以设立,虽然功能不一,大多以警政为主,不少兼具司法功能,还有一些能经征钱粮,但显然强化了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力度。同时,胡恒又特别强调,由于受到国家财政经费的定额制约,佐杂官数量有限,无法大规模渗透到基层社会,因而清代仍是一个传统社会,一个未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社会,直到清末新政,清*在各县广设“区官”,国家权力才“第一次以无可置疑的、普遍的、成规模的方式”进入基层社会。(《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县级衙门的档案了解到,一些地区宗族尊长的选任需得到地方官员的认可,颁发谕戳,委以事权(“立族正”);家族法规也要得到官府的批准;族长各种权力(立嗣、查察举报、族内教化等)也是通过立法授予。这表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人,跟那些编外“准公务人员”一样,也都具有“官方授权”的色彩。(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综上所述,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是否涉入基层社会,应该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