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人到衙门打官司需要下跪吗?

不管是成书于元、明、清的公案小说《包公案》,还是这个时段产生的“包公戏”剧目,抑或是今人创作的古装司法题材影视作品,它们对于宋代审讯场面的讲述,有一个细节是不约而同的:诉讼两造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

京剧包公戏《铡美案》剧照

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甚至让历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比如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以中国古代民事诉讼观念为样本的研究》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要承受同样的皮肉之苦,以及同样的精神上的威吓。如,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潘宇将研究对象笼统地称为“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显然应该包括宋代民讼在内。

宋朝笔记中的审案信息

但是,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这里我且列举几个例子:

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勾当镇公事的王向判书生败诉,“书生不直向判,径持牒以见欧公(滁州知州欧阳修)”。既然是“径持牒”,应该不会是“跪禀”。

程颐撰写的《明道行状》载,“(程颢)先生为令,视民如子,欲办事者或不持牒径至庭下,先生从容告语,谆谆不倦。”从“不持牒径至”的语境判断,也应该不是“跪禀”。

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另外,宋人唐庚的《讯囚》诗写道:“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至庭下,囚口争喧哗。参军气益振,声厉语更切。……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辩……”这名囚犯“奋然出”,而且与法官当庭对辩,似乎也不可能跪着。

当然,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不是很明确,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采用。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听审?我打算先通过检索宋代文献来验证这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至于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

文献资料显示:宋人不必跪着听审

检索《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唯《折狱龟鉴》“王琪留狱”条这么说:“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但这里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现在梦境中,并非庭审写实。

《洗冤录》“疑难杂说”篇也有一则记载:某甲涉嫌杀人,“就擒讯问,犹不伏”,待检官出示确凿证据后,“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似乎也只说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认罪。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有法官蔡久轩的一份判词,其中说:“当职入境,……累累道途,诉之不绝,……诉之者皆号呼告冤,啮齿切骨,伏地流涕,谕之不去。”这里的“伏地流涕”,显然是说拦路申冤之人激愤不能自已的举动,并不是指庭审时官方要求的“规定动作”。

《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人撰写的州县从政指南,其中不乏对州县官如何受状、审讼、鞫狱、拟判的详细指导意见,但寻遍这几本宋人的官箴书,就是不见要求讼诉人下跪受审的规定。倒是在《州县提纲》中可以找到两条信息:

——“凡听讼之际,察其愚朴,平昔未尝至官府者,须引近案,和颜而问,仍禁走吏无得诃遏。”

——“引问时,须令主吏远立,仍和言唤囚近案,反复穷诘,必得真情,始可信矣。”

从“引近案”、“唤囚近案”的动作描述,大致可判断诉讼人不大可能是跪着的。

但是,我们对文献的援引,到目前为止,还无法十分肯定地证明“宋人诉讼无须跪着受审”。不要急,让我再引用几条材料:

《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

《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现在的问题是,“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